补偿性赔偿
补偿性赔偿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11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5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515766篇;相关期刊94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学海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4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等;补偿性赔偿的相关文献由134位作者贡献,包括史玲、周二林、季连帅等。
补偿性赔偿—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515766篇
占比:99.98%
总计:515882篇
补偿性赔偿
-研究学者
- 史玲
- 周二林
- 季连帅
- 徐莉
- 樊秀丽
- 江耘
- 王吉林
- 王本宏
- 王果
- 王英军
- 范嘉诚
- 马晨清
- 丁海俊
- 丁维跃
- 任泽钰1
- 何双
- 何颖
- 傅明
- 兰惠君
- 刘一民
- 刘晓纯
- 刘琼瑶
- 刘祎萌
- 刘莉
- 刘萍
- 刘里卿
- 卢孟依
- 周伟萍
- 姚建军
- 姜玮
- 孙那12
- 宋万忠
- 宋智萃
- 宋民宪
- 庄依瑶
- 张俊杰
- 张倩
- 张奇
- 张家勇
- 张帆
- 张灵敏
- 张长云
- 张陶然
- 张驰
- 徐小飞
- 徐楠轩
- 徐聪颖
- 方明
- 方照明
- 曹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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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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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从2009年被以“十倍赔偿”形式写入《食品安全法》以来,惩罚性赔偿就一直活跃在我国的食品安全诉讼当中,借助其激励(受害者)、惩罚(违法者)与震慑(后来者)并重的功能,在食品安全诉讼当中贯彻党中央所提出“最严厉处罚”的治理方针。由于未能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的本质在于赔偿而不是惩罚这一核心要点,相关制度设计上仍存在一系列不合理之处,不仅使普通消费者难以从中受惠,而且还多为职业索赔者把持。有必要检讨其在构成要件、赔偿金额、审理程序等关键环节的具体规定,使惩罚性赔偿真正发挥出“杀一儆百”的公共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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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山河;
畅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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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环境法律补偿性赔偿已经不能适应当代社会要求,因此我国新制定的《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引入惩罚性赔偿,对污染环境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体现了我国治理生态环境的决心。惩罚性赔偿入典,大大提高了侵权行为成本,从而对侵权人和他人产生威慑作用,避免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虽然惩罚性赔偿已经入典,但是我们在环境法律体系中如何规定并运用该制度呢?这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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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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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232条明确了在环境侵权领域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由此产生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能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热烈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虽具有合理性,但仍存在着立法和制度上的不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具备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后果三个要件.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参考环境侵权私益诉讼,结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以补偿性赔偿数额为基数,考虑环境损害情况、侵权人主观恶性、侵权人及所在地区经济水平、预防违法可能性等情况综合加以判断.惩罚性赔偿金应当用于环境损害、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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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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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是一种具有补偿性的侵权损害计算方式,通过运用法定赔偿,法官可实现对包括许可使用对价、精神损害、恢复原状费用等在内的规范性损害内容的评价与计算.为避免适用的随意性问题,法定赔偿的运用应充分体现计算的过程性,明确判赔所依据的计算标准,同时还应当严格遵循"填平原则",祛除判赔的惩罚性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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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维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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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所以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也以赔偿为主.赔偿功能的有效运行需要恰当的赔偿原则和计算方式.目前的补偿性赔偿方法无法威慑侵权人,也使得权利人无法有效的得到救济.引入惩罚性赔偿是大势所趋,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承担的任务不同,前者主要适用于事后的救济,后者则是侧重于事前的预防和威慑.法定赔偿已经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因此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倍数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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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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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商标法》第63条设立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极少被适用.这种状况源于立法设置的适用条件不合理.完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需将其功能定位为惩罚、预防和激励三个方面.以三大功能为指引,完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以侵权获利作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以"故意"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通过"情节严重"来限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同时应理顺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关系,两种赔偿制度功能不同,相互独立,可以并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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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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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现行法上,不法得利被作为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损害赔偿额的替代计算方式,这使得基于得利的损害赔偿仅仅成为补偿性或返还性损害赔偿之表现形式,其通过惩罚牟利性侵权行为而发挥的预防功能则被不当遮蔽.为了正确认识基于得利之损害赔偿的规范价值,必须依照得利与损害的相关性进行规范再造.在得利超出损害时,剥夺性损害赔偿须作为传统责任类型构成原理之例外获得特别确认,在体系上应将其纳入侵权赔偿规范,以避免对无因管理法和不当得利法内在逻辑连贯性的扰乱;在适用要件上,为避免过罚失当,应将恶意的牟利性侵权行为作为规范对象.同时,因其兼具补偿性/返还性与惩罚性,无法与补偿性损害赔偿及惩罚性赔偿并用.在惩罚性赔偿金适用于限定性特殊情形的制度背景下,剥夺性损害赔偿作为制裁牟利性侵权行为的法律工具,具有损害赔偿一般规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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