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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

提单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86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06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51篇;相关期刊327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中国海商法研究、对外经贸实务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第一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第二届海峡两岸航运科技学术研讨会、2008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等;提单的相关文献由948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学锋、傅廷中、田俊芳等。

提单—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806 占比:93.72%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35%

专利文献>

论文:51 占比:5.93%

总计:860篇

提单—发文趋势图

提单

-研究学者

  • 王学锋
  • 傅廷中
  • 田俊芳
  • 王小平
  • 王莉莉
  • 田永乐
  • 章博
  • 邱潇可
  • 刘冰
  • 刘昕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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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苗如霞
    • 摘要: 为明晰信用证下银行持有提单的权利以及如何行使权利的问题,通过分析提单的性质,结合不同学者的理论以及实践相关的案例,总结出银行持有提单的权利属性兼具物权性和债权性,银行行使权利时享有选择权,不同情况下行使权利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 郑巍伟
    • 摘要: 正常情况下,同一提单号下的所有出口集装箱应当“同出同退”,即要么全部出运,要么全部退载;但在航运实务中,船舶可能因遭遇恶劣天气而未完成全部装卸作业就离港,或出口集装箱因故被错装、漏装,从而导致同一提单号下的出口集装箱部分出运、部分退载,这种情况在海运集装箱出口业务中被称为“破票”。
    • 刘博林
    • 摘要: 为正确认定在舱位互换经营模式下的实际承运人,阐述舱位互换的定义和性质,分析在舱位互换经营模式下实际承运人认定的关键要素包括对是否接受承运人委托的认定和对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认定两个方面。由实际案例分析得出:实际从事货物运输不仅包括船舶的实际控制人,还应包括海上货物运输的实际组织者和操控者;此外,舱位互换的出租方签发提单也是正确识别实际承运人的关键因素。
    • 安寿志; 申钟秀
    • 摘要: 承运人的识别关系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的确定。通过对中国承运人识别司法案例的统计和分类,总结出中国承运人识别的方法。这些识别方法存在两个理论问题:承运人的识别能否仅依据《海商法》第42条第(一)项规定的承运人的定义进行?推定承运人与签发提单权利来源下的雇主责任的本质有何不同?通过分析可知:仅依据《海商法》第42条第(一)项的承运人的定义识别承运人存在逻辑不自洽和法理错误;推定承运人应在采用提单文义识别方法和特殊的识别方法仍不能识别承运人的情况下采用,并且需限定推定的次数和明确规定推定不利方的反证程度。
    • 陆露
    • 摘要: 电放提单的产生主要是为了解决目的港“货到单未到”的矛盾,尤其是在近洋运输中表现得更为突出。电放提单因具备快捷、简便、节约费用等优势而被广泛应用于近洋运输。但是,与正本提单相比,电放提单的应用模式存在一定的风险。而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使用电放提单,其审核标准是参照正本提单进行审核还是仅依据UCP600第14(f)条进行审核的,成为银行审单人员的讨论热点。
    • 王小平
    • 摘要: 笼统地讲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的证明,物权凭证是不准确的。提单的权利属性只有放在具体业务中分析它的来龙去脉,透过现象看本质才能抓住其要害,明辨是非,避免不必要的失误。分析提单在运输、贸易、融资等领域中的作用,准确把握其功能,融会贯通,与国际接轨,为社会经济精准服务。
    • 王小平
    • 摘要: 笼统地讲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的证明,物权凭证是不准确的.提单的权利属性只有放在具体业务中分析它的来龙去脉,透过现象看本质才能抓住其要害,明辨是非,避免不必要的失误.分析提单在运输、贸易、融资等领域中的作用,准确把握其功能,融会贯通,与国际接轨,为社会经济精准服务.
    • 祁皓
    • 摘要: 散货运输行业的租船合同中普遍使用各类保函,例如无单放货保函、改港保函、分单和换单保函等,在使用过程中租船人以签发保函的形式作出赔偿损失的承诺,换取船东同意租船人所提出的租船合同约定以外的要求.保函的使用虽然可为国际贸易和航运提供便利,但也潜藏了风险,使用不当可能为船东带来极大的损失.阐述保函的定义、法律地位、风险及注意事项,期望能够为行业实操中保函的使用和风险规避提供帮助.
    • 孔雪
    • 摘要: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电子提单应用越来越广,但在国际石油贸易领域仍未普及。纸质提单运转效率低、成本高,由此引发的无单放货等问题容易带来风险和法律纠纷。本文通过分析提单在石油贸易领域的应用障碍,结合近期典型的国际贸易案例,研究区块链新技术出现后电子提单在油贸领域应用推广的现实可能性。
    • 朱文菁; 孟国碧
    • 摘要: 《海商法》的修改应增加电子运输记录作为运输单证的种类之一,重点在于基于电子运输记录的可转让性,保证电子运输记录流通的可执行性和安全性。《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章对这部分的规定尚存不足,还需针对电子运输记录明确“持有”的具体方式,确立“可靠性”标准,完善媒介转换规则,以真正实现电子运输记录与传统纸质提单的功能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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