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
承运人的相关文献在1975年到2022年内共计168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交通运输经济、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56篇、会议论文16篇、专利文献257588篇;相关期刊483种,包括中国海商法研究、人民司法、空运商务等;
相关会议13种,包括大连海事大学第二届硕博论坛、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第八届长三角法学论坛等;承运人的相关文献由1392位作者贡献,包括薛润涛、倪海云、周小平等。
承运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57588篇
占比:99.36%
总计:259260篇
承运人
-研究学者
- 薛润涛
- 倪海云
- 周小平
- 彼得·康威
- 徐明瑛
- 伊恩·普策杰
- 徐剑华
- 刘征宇
- 老海
- 倪学伟
- 张荣忠
- 姚新超
- 宋春林
- 梁冰
- 潘家永
- 王桂香
- 郑蕾
- 郭萍
- 刘冰
- 宣行
- 张伟
- 荚振坤
- 薛润涛(编译)
- 贾真
- 赵斌
- 乐有金
- 于志宏
- 傅廷中
- 傅廷忠
- 刘兴莉
- 刘楠
- 单红军
- 司玉琢
- 周玉文
- 周达
- 多士平
- 姚洪秀
- 孙思琪
- 张辉
- 杨俊敏
- 汪洋
- 汪涵
- 王沐昕
- 罗伯特W.穆尔曼
- 罗孝炳
- 罗杰·特尼
- 谊南
- 谊南(编译)
- 辜恩臻
- 郭国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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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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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要]承运人是否进行提单批注,应建立在根据通常的观察方法以及通常应当具备的知识用肉眼或者其他通常的、合理的检验方法,仅从外表所能观察到和发现的货物表面状况的基础上,货物内在的品质问题通常不在此列,也不应要求承运人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案情]原告:A豆业公司。被告:B航运公司。2017年2月28日,A豆业公司向外商订购的6万余吨散装巴西大豆装载于B航运公司所属“美嘉”轮,从巴西巴拉那瓜港运往中国福州松下港。装货前B航运公司从托运人处取得的货物预报证书显示该批预装大豆品质指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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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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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设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很多重要问题没有得到深入的研究,立法也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中争议不断。文章主要通过引入案例的方式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对案例进行简要的介绍,并提出焦点问题;第二部分则是对保险代位求偿权重点论述,着重论述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当事人和解以及承运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问题;第三部分是研究启示,分别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提出完善保险法的建议,促进保险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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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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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6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上交通安全法》)第63条均明确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如实申报;但在实践中,出于节约成本或逃避监管等目的,部分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承运人如实申报危险货物,而是谎报、瞒报或漏报危险货物,导致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未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应要求或标准对危险货物进行照料或采取措施,最终造成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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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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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93年实施以来,《海商法》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本文立足于《海商法》承运人迟延交付制度中有关“合理时间”要件的争议,研究了关于迟延交付制度中一些现有的规定,并探讨了我国国内法中《海商法》和《民法典》的有关内容。在此基础上,阐明学术界对于迟延交付的问题是否采纳“合理时间”要件而产生的两种主要观点:一是《海商法》作为特别法应优先适用;二是应适用《民法典》的补充作用。除此之外,对于《海商法》中承运人迟延交付制度的缺陷和不足给予分析,着重于认定标准不清导致的立法冲突以及定义缺失导致的司法实践冲突。最后,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基于法理的目的解释对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不一致问题提出方案;二是增加“合理时间”要件以完善迟延交付制度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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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是运输方面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的车辆,没有向承运人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处罚;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要求,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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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g Kuowler;
陶润元(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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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计2022年全球海运量将与去年持平或略有下降,随着美国和欧洲港口拥堵的缓解,运费将持续下降。集装箱运输公司和市场分析师均表示,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恶化,预计2022年全球海运量将与去年持平或略有下降,随着美国和欧洲港口拥堵的缓解,运费将持续下降。不过,鉴于目前美国和欧洲港口的拥堵依然严重,运费下跌幅度有限,运价谈判的天平仍然偏向承运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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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畅;
刘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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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探索适合广东省水路客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服务标准体系,从分析广东省水路客运服务质量的现状入手,结合国家高质量发展形势提出广东省水路客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内涵,从服务管理制度、服务项目、承运人、客运场站经营人等方面提出广东省水路客运的服务标准,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策支持、加强资金支持、加强统筹协调等方面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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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班轮网络合理化以缓解需求的大幅下滑,承运人控制的闲置集装箱船数量正在大幅增加。根据Alphaliner的最新双周评估,在截至10月10日的两周内,闲置集装箱船的数量猛增了25艘(约为112,161 TEU),达到76艘,总运力约为322,394 TEU。Alphaliner表示,这些都是“没有创收的商业活动的船舶,例如处于热闲置或冷闲置状态的船舶”,以及一些处于部署间的船舶,闲置时间比正常时间长。闲置的吨位不包括空驶或“滑行”的船舶,因为这些船舶通常会在亚洲装货港延迟一周左右后恢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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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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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正确认定在舱位互换经营模式下的实际承运人,阐述舱位互换的定义和性质,分析在舱位互换经营模式下实际承运人认定的关键要素包括对是否接受承运人委托的认定和对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认定两个方面。由实际案例分析得出:实际从事货物运输不仅包括船舶的实际控制人,还应包括海上货物运输的实际组织者和操控者;此外,舱位互换的出租方签发提单也是正确识别实际承运人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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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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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市免费投递美国邮政所称的“免费城市邮件投递服务”(Free City Mail Delivery Service),实际指的就是无需额外费用的上门投递。美国南北战争(1861-1865)之前,邮资只包括邮局之间的递送费用。人们要么去邮局取信,要么额外支付送信到家费用。美国邮政曾于1825年在人口超过1万的部分城市试验上门投递,但承运人没有工资,只能从收件人那里收取一二分的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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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维民
- 《2017中国道路运输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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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各地道路运输企业积极推进建立保险新机制,探索开展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文章在分析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共保方式的七大优势,提出实行承运人责任保险共保是道路运输业未来发展趋势,对新形势下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模式和保险管理机制再上一个新台阶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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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Sen
- 《大连海事大学第二届硕博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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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承运人责任基础是国际海上货运法律规则中的基础性部分,也是我国《海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决定着海上货运的价值取向.随着海运事业发展,承运人所承担的风险内容与结构发生了一定的改变,修改《海商法》中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极为必要.《鹿特丹规则》作为国际海上运输立法的最新成果,对《海商法》的修改有着较高的借鉴价值.而与此同时,《海商法》的修改应充分结合我国国情.鉴于此,通过与《鹿特丹规则》的对比分析,就《海商法》的修改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新增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免责的说明,引入"海盗、恐怖主义、海洋环境免责"事项,以及修改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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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晖;
李澜
- 《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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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对实践中一些案例的剖析,探究外贸代理介入海上货物运输货损纠纷时针对承运人的诉权主体问题.首先,认为外贸代理人作为提单所载的收货人或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应当依法有权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主张委托入作为实际的货主,即真正的货物利益方应当享有针对承运人的诉权,并力求阐明委托人此种诉权的权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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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
- 《2010年交通运输类院校研究生学术论坛》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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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我国《海商法》关于托运人的规定出发,结合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分析了在FOB价格条件下,实际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关系的不确定性,并结合《鹿特丹规则》的相关规定说明我国对此的可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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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静
- 《2010年交通运输类院校研究生学术论坛》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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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鹿特丹规则》保留了承运人免责规定,但是删除了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这实质上把原本由货方承担的责任转移到了承运人身上.本文对《鹿特丹规则》中取消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进行探讨,重点从对首要义务、船舶碰撞制度、提单条款、共同海损制度、海上保险制度等方面,分析这一变化对航运界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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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垒
- 《2010年交通运输类院校研究生学术论坛》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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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混合原因下的赔偿责任规定最早出现在《汉堡规则》之中.随后,我国的《海商法》和《鹿特丹规则》予以继承和发展.该条规定旨在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同时也使责任分担机制更加合理.但通过分析该规定中的"混合原因"以及其对承运人和索赔方的影响,得出该规定存在被承运人滥用的可能性的结论.这将带来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同时也会损害索赔人的权益.为此,应在立法上严格承运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索赔人也应予以防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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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力
-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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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12月11日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制度方面作出了多处变革:对运输主体进行了新的细化与分类,责任基础采用完全过错推定模式,将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展至门至门,扩展适航义务的履行期间,对运输法传统免责事作出多处修正,进一步提高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针对承运人部分义务引入契约自由原则。上述变革进步与局限并存,其对货物运输法发展的功过尚需时间去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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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储南京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 公开公告日期: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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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基于大数据分析的船舶承运人资质评价方法,属于信息分析技术领域,本发明科学合理,使用安全方便,该方法包括:首先采集船舶外观、船舶承运规模、船舶内部空气质量、船舶运行时噪音情况、船舶总吨位、船舶承运人精神状态、船舶颠簸情况、船舶内部空气质量、船舶信息九项信息;然后再根据九项信息分析根据船舶承运人的服务信息,最后根据所述服务信息来评价船舶承运人资质;采集信息的方式为图像识别、语音识别和气味识别以及从云端数据库读取船舶信息结合确定,通过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对船舶承运人的资质进行全面的评价,以解决现有的物流运输电子商务平台对船舶承运人资质评价考虑因素较少,易产生造假、不实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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