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身份
股东身份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1年内共计12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9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0377篇;相关期刊91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等;股东身份的相关文献由123位作者贡献,包括李砚之、李胜楠、于轶男等。
股东身份—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0377篇
占比:99.41%
总计:20497篇
股东身份
-研究学者
- 李砚之
- 李胜楠
- 于轶男
- 曾英姿
- 沈立群
- 王岩
- 王研
- 王颖鑫
- 赵卫红
- 邹亚
- 阿莲
- 丁璇
- 严可为
- 于伏龙
- 于海生
- 仲继银
- 何锦龙
- 刘作金
- 刘勇
- 刘彬
- 刘跃
- 刘阅春
- 吕力
- 吴丹
- 吴小晗
- 吴海燕
- 吴海燕2
- 吴秋余
- 吴高臣
- 周强龙
- 周璘蕙
- 姚德权
- 宫德辉
- 庞清辉
- 张丽
- 张恩玺
- 张惠芳
- 张昊
- 张景峰
- 张榆
- 张钧
- 彭真明1
- 徐克勤
- 徐平
- 曹中铭
- 曾宪宗
- 曾祥生
- 朱叶
- 朱慈蕴
- 李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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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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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曹某于2018年3月25日入职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曹某担任菜品高级顾问,月工资20000元。2020年7月29日,A公司向曹某发出《告知书》,载明:“近日我司发现,在职期间您在B公司担任经理以及股东身份,特告知如下:您的上述行为已经对我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且与我司的利益严重冲突,已造成我司的重大损失,应立即改正。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立即辞去B公司担任的所有职务并终止与其建立的劳动关系,且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继续为B公司工作。”8月5日,A公司向曹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载明:“我司曾要求您辞去在B公司担任的职务并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但您在我司书面提出后仍未改正。B公司与我司经营范围一致,存在竞争关系,您的行为与我司存在重大利益冲突,违反了员工的基本准则。依据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我司决定自今日起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随后,曹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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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
王根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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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各项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股东权具有社员权性质,股东权利不能与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知情权与股东是否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无关,即使股东存在出资瑕疵情形,在未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其仍可按照公司法或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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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祥生;
苏沂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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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投资市场的日趋活跃,隐名出资行为频繁发生.对于隐名出资之股东身份的认定标准,学界存在不同学术观点,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这既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不利于建构健康、有序、高效的市场经济制度.隐名股东的成因极其复杂,不同成因对于其身份认定具有重要价值,从大量司法案例情况看,当事人选择隐名的动机纷繁复杂,可以将其区分为十种不同情形.隐名股东身份的确认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重大的利益纠葛,其身份认定包括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两项标准,且必须综合考量及平衡各方利益,在类型区分的基础上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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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泓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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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股东知情权诉讼日渐频繁的今天,我国法律应当在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不被侵犯的前提下,对股东的查阅权的行使进行合理限制.股东能够合理行使其查阅权,避免了随意查阅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滥诉的产生,更避免了股东在行使查阅权时蓄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经营战略而侵害公司的合法权益.文章将从股东能够查阅的文件的范围、查阅文件的程序、隐名股东的查阅以及股东查阅文件的正当目的四个方面阐述公司对股东行使查阅权的限制,以期在保障股东查阅权的同时免于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犯,实现股东和公司共同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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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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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当事人提起的撤销股东身份登记的行政诉讼中,首先要考察当事人的起诉是否在起诉期限内,如果超过则应该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其次如果未超过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登记行为违法或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登记机关以形式审查登记为原则,但应注意合理审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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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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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认缴资本制改革与股东出资责任认缴资本制是相对于实缴资本制而言,它不要求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注册资本,只要股东承诺缴纳出资,公司即可成立。股东对公司承诺认缴的出资额经公司章程确认即成为取得股东身份的对价,这种对价属于契约上承诺的债权,这也就使得认缴制间接承认了允许股东以“自己为债务人的债权”对公司进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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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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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总表制二次供水小区最终的水费负担主体是业主。由于表具产权的界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身份属性,供水企业有权向受其委托控制、管理总表的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水费。供水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形成的是委托收取水费的代理关系,故物业服务企业只得按供水企业定价向业主收取水费,不得加收服务费等,但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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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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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资格认定,应适用不同认定标准。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不涉及第三人时,应重点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设立公司的合意,出资人是否是以取得并享有股东权利为目的进行的股权性出资,从而探究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属于公司外部法律关系牵涉第三人利益时,则应坚持商法的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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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章辉
- 《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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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涉台投资企业股东身份的确认是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难点。文章提出当合资合同与批准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批准证书记载的股东为准。当台商投资企业的原股东与请求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并恢复其在台商投资企业股东地位和股权份额的,应参照《会议纪要》的规定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持有人民法院对其股东身份和股权份额的生效判决,受理另一案的二审法院发现生效判决认定错误时,应当对当事人股东身份和股权份额进行重新确认。对股东身份的确认应力求实现司法审判权与行政审批权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