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交易
自我交易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2年内共计6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5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2816篇;相关期刊61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学家、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自我交易的相关文献由81位作者贡献,包括冷铁勋、吴友明、张俊等。
自我交易—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2816篇
占比:99.71%
总计:22882篇
自我交易
-研究学者
- 冷铁勋
- 吴友明
- 张俊
- 朱雨虹
- 李光泽
- 秦芳菊
- 郭继
- 伯纳德·布莱克
- 余奎
- 储育明
- 刘伟
- 刘桂清
- 史友兴
- 吴培华
- 吴政
- 吴胜顺
- 吴韬
- 周天舒
- 周小明
- 周祥伟
- 周筱寒
- 周蕾娜
- 唐建辉
- 唐雪阳
- 夏雪
- 孙国华
- 孙文英
- 安娜·塔若索瓦
- 宋红松
- 尹永强
- 岳万兵
- 常晶晶
- 廉秋子
- 廖郁怡1
- 张冲甫
- 张千均
- 张启兵
- 张桦
- 张磊
- 彭冰
- 徐钦层
- 怀宇
- 成亚梅
- 朱圆
- 朱慈蕴
- 李建伟
- 李晓阳
- 李茂年
- 杨善长
- 杨飞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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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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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我交易型代理行为包括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两种情形。代理权滥用要满足两个构成要件:代理人违反勤勉义务或忠实义务,代理行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自我交易型代理行为并不一定构成代理权滥用,因此,对其效力的认定应区别对待:对于不构成代理权滥用的自我交易行为,法律没有予以特别规制的必要,原则上应承认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对于构成代理权滥用的自我交易行为,采取可撤销模式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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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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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公司数量的增多,公司规模的扩大,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者,权利也在不断扩大,因此需要对董事设立一定的义务。本文以董事的忠实义务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四种忠实义务的理论基础,对董事忠实义务的发展历程进行了介绍。通过研究我国董事忠实义务的现状,得出我国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缺陷,忠实义务主体规定不全面、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还不健全、缺乏对离任董事忠实义务的限制、公司机会准则不健全以及缺乏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归入权”竞合时的处理对策。通过比较研究,梳理国外有关董事忠实义务的相关立法,得出我国公司法关于忠实义务方面发展的一些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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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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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若公司章程中没有允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明确规定,而董事(高管)假借他人的名义与本公司订立借款合同,出借资金给公司,并未经股东会同意,该董事(高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其出借资金给公司并获得的利息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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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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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激励的要义在于减少代理成本,提升公司股东收益.但是,在当前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定规则下,高管常能获得"意外之财",高管薪酬"自定薪酬""自我交易"的现状减损了公司效益和股东权益,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亟待完善.本文通过近5年上市公司数据,分析了当前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间的关联性变化,说明了当前高管薪酬与业绩相脱节的现状,并从制定薪酬方案的不同环节,对"不合理薪酬"成因进行了梳理,结合我国实际现状,提出了对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规制的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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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
岳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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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第115条禁止股份有限公司向管理层贷款,是对内部人掏空公司乱象的立法回应,但在不禁止向控股股东、第三人借款的前提下,这一规定形同具文,加之立法意旨不明,导致司法适用乱象丛生.实证研究表明,管理层从公司借款与其他自我交易行为相比并不存在特殊的代理成本,与机会主义行为也无必然联系,绝对禁止规制模式无法收到预期的制度收益.妥当的规制模式是纳入董事、高管的自我交易规制体系,适用 《公司法》第148条第四项的规定,留足公司自治空间,实现有序规制与公司自治的融合发展.公司法修订应删除第1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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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筱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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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我交易作为一种交易方式,因其冲突性在各国都承受着严格限制。我国在董事不公平自我交易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中仍存有不少问题,例如公平性识别标准的缺乏、责任主体认定的困难、责任内容的不清晰等。而不同法系的国家在这方面有不少值得我国借鉴的优秀经验,包括英美两国的识别标准、德日的具体权利期限、责任承担方式等。我国可以结合现有的社会环境及国际环境,从公平性识别标准的建立与具体责任制度内容的完善两方面来完善我国公司董事自我交易的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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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宝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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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董事自我交易,因与董事负有的忠实义务相违背,所以传统公司法对此严格禁止。但此种交易并非一律对公司不利,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应允许该种交易的存在,即程序上符合“安全港规则”或符合实质“公正性”标准的情况下即认可自我交易的效力。我国公司法对此种交易的限制也做了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内容稍显粗陋,存在不足之处,将来修改公司法时应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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