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个别化
刑罚个别化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15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1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556732篇;相关期刊102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2005年全国刑事起诉与不起诉制度学术研讨会、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等;刑罚个别化的相关文献由168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德法、房绪兴、方琳琳等。
刑罚个别化—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556732篇
占比:99.97%
总计:556887篇
刑罚个别化
-研究学者
- 刘德法
- 房绪兴
- 方琳琳
- 曹绍锐
- 焦武峰
- 陈兴良
- 于阳
- 刘博
- 刘婵秀
- 张璇
- 杨东亮
- 王刚
- 王振生
- 王瑞君
- 赵淑华
- 邓君韬
- 郭玮
- 陈雪文
- 于利娜
- 于承良
- 付文忠
- 付明明
- 伦朝平
- 余剑
- 俞小海
- 冯霞
- 刁同文
- 刁同文1
- 刘伟丽
- 刘士心
- 刘彬
- 刘旭
- 刘柏纯
- 刘洋
- 刘滔滔
- 刘红
- 刘芳芳
- 刘霜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课题组1
- 叶亚杰
- 叶厚隽
- 吴占英
- 吴忆萍
- 吴波
- 周世伟
- 周军
- 周斌
- 唐晓敏
- 唐蓉
- 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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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经海;
黄亚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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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营企业犯罪治理在改革开放至十九大之前一直采取“从严治理”的刑事政策,在十九大召开以后逐步向“轻缓化”的刑事政策转型。具体而言,轻缓化的民企犯罪治理刑事政策逐步介入刑法体系,且带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企业合规改革在民企犯罪治理中的实践。这一转型虽然有助于民营企业的繁荣发展,但由于该系列政策介入刑法治理缺乏路径,且内容“重定罪,轻量刑”“重程序,轻实体”,导致其施行并不顺畅。基于政策转型中的“修复、预防”内涵和司法机关实践,以及民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企业合规改革的现实需要,民企犯罪治理刑事政策应以“刑罚个别化原理”作为介入刑法体系的路径,以认罪认罚“实体从宽”制度发挥政策效用,以企业合规改革助力“修复性”政策落实,实现民企犯罪治理刑事政策的顺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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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嫣琼;
郝国华;
赵梁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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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明确提出,犯罪与刑罚之间要相称,即刑自罪生、罪重刑重、罪轻刑轻、罪刑均衡,罪刑相适应也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我国刑法的始终。同时,我国杀人者抵命、欠债者还钱的理念自古深入人心,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存在重刑主义倾向,刑罚个别化认定的情节较轻并从轻、减轻处罚争议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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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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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加大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力度,拐卖案件的发生率总体有所下降但是仍然屡禁不止,目 前我国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处罚严厉,最高可判处死刑,但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则属于轻罪。对于该罪的讨论应当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引导下,通过适当提高自由刑,增设罚金刑等措施,与刑罚个别化相结合,并讨论拐卖人口罪恢复的必要性, 以达到减少、遏制拐卖案件发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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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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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定期刑肇始于16世纪的德国,后随世界狱制改良运动而兴盛,并于20世纪初在美国达到高潮.不定期刑的背后为刑事新派对行为人的关注及对主观主义的强调,此二者正与少年司法不谋而合.2013年,福建省三明中院率先在我国开展不定期刑试点.而有试点必有突破,有突破必有争议.不定期刑是否有违罪刑法定、是否于法无据均需得到回应.这不仅从侧面反映出司法性少年法典制定的必要,亦对少年法庭、未检及至公安、未管所的职能延伸提出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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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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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身危险性最基本的含义就是再犯可能性,刑罚特殊预防目的就是通过对人身危险性不同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刑罚而实现的.刑罚的轻重须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法官在量刑时应当首先考虑报应刑,预防刑则只能在其下考量.除了法定的预防刑情节外,还要考虑非类型化的情节,但并不是所有能反映人身危险性的情节都应纳入裁量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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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同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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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身危险性最基本的含义就是再犯可能性,刑罚特殊预防目的就是通过对人身危险性不同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刑罚而实现的。刑罚的轻重须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法官在量刑时应当首先考虑报应刑,预防刑则只能在其下考量。除了法定的预防刑情节外,还要考虑非类型化的情节,但并不是所有能反映人身危险性的情节都应纳入裁量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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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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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罚的个别化在于实现预防犯罪这一刑罚目的。减刑制度作为刑罚执行中的一种变更措施,体现了刑罚特殊预防的理念与个别公正的实现。文章认为,虽然"确有悔改表现"与"有立功表现"是减刑适用的两个实质要件,但二者之间法理根据迥异。重视实用结果的立功制度极易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应当坚持以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重新构造立功减刑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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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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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单一正犯体系与二元区分体系之间的犯罪参与模式之争日渐兴盛,对于二者进行正本清源地对比考察具有重要意义.在构成要件的参与类型层面,形式单一正犯体系内部属于一种“轮辐结构”,忽视了犯罪参与人之间互动关系在刑法规范评价上的意义,容易导致处罚范围过宽,并不可取.二元区分体系则属于一种“传导结构”,以构成要件为中心来建构共同犯罪,更为合理.而功能单一正犯体系虽然属于一种复数类型的参与体系,但其始终否认从属性原理,本质上仍然属于“轮辐结构”.犯罪参与形式与刑罚的关系,在立法规定与理论学说上存在一定差异.不同不法程度的犯罪参与类型导致的一般性的刑罚差异,与刑罚个别化并不矛盾,对于犯罪参与二重性理论有必要批判性地重新加以理解.单一正犯体系的历史发展过程表明,其逐渐向二元区分体系靠拢.我们应当立足二元区分体系,同时吸收单一正犯体系的合理批判意见进行自我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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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亮
- 《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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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少人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刑罚个别化与刑罚统一是一对不可兼得的二难悖论命题,以致在两个都想要或者在两个都不大想要之间纠结不已.以笔者之见,刑罚个别化与刑罚统一并非二难悖论,相反,二者均是刑事法治的当然追求,是刑罚透明化、可预测性的当然要求.可以认为,刑罚统一是对任意量刑的否定,而刑罚个别化是对刑罚统一的再否定,这样的否定之再否定的过程是司法由粗放式运行到标准化运行再到精细化运行的发展过程.美国的判决前调查报告制度为我国提供了通过正当程序实现刑罚个别化的良好经验.我国应当在总结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学理论和立法规律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构建我国的判决前调查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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