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力
原因力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8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8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69909篇;相关期刊66种,包括法学、法医学杂志、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一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等;原因力的相关文献由121位作者贡献,包括杨立新、周植赟、崔志伟等。
原因力—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69909篇
占比:99.87%
总计:69998篇
原因力
-研究学者
- 杨立新
- 周植赟
- 崔志伟
- 梁清
- 沈蓓蕾
- 范春莹
- 解楠楠
- 陈兴良
- 黎敏华
- 于晓军
- 于林洋
- 付荣
- 何成宸1
- 何晓红
- 余成刚
- 傅强
- 兰玲梅
- 冯德淦
- 冯鸽
- 冯龙
- 刘卓鹰
- 刘惠明
- 刘礼伟
- 刘鑫
- 匡悦
- 卜慧鹏
- 叶兴灿
- 司伟伟
- 吕芯叶
- 吴健
- 吴勇奇
- 周世伟
- 周华
- 周惠黠
- 周斐
- 周林
- 夏文涛
- 孙学亮
- 孙琛
- 宋禹廷
- 宋素红
- 尤瑞芹
- 张双华
- 张小艳
- 张延斌
- 张璇
- 张纯兵
- 张艺杰
- 张训
- 张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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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惠明;
翟佳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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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竞合侵权行为中的内部原因力存在着非常特殊的比例结构,其行为形态与分别侵权、共同侵权和第三人侵权都有显著的区别。发生竞合的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者不可一概而论,尤其是间接侵权行为,在原因力构成、表现形式等方面需要对其进行准确的定性。实施竞合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并且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范畴应当重新进行构建。先付责任、并合责任都有各自所对应的行为类型。笔者从现有理论出发,通过将竞合的侵权行为形态进行拆分,并将之与其他类型的侵权行为进行对比分析,从而确定竞合侵权行为的性质。再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有关法律规定,将此类侵权行为形态与各类责任形态进行对应研究,最终将行为形态与责任形态一一对应,形成完整的侵权行为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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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悦;
王丽莎;
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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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特殊抚养费系错误出生之诉中父母寻求救济的主要项目之一,司法实践中对特殊抚养费是否应赔以及赔偿标准、原因力大小、赔偿类目、赔偿期限如何确定的问题莫衷一是。结合侵权法理论以及公共价值导向来看,支持特殊抚养费赔偿在法理和伦理上均具有合理性。在实证基础上对实践和理论经验进行总结,提出特殊抚养费的计算应以现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主要参考,可通过医疗过失的严重程度对原因力进行分级量化,未来费用的赔偿在经过充分理由后可获得支持,计算期限以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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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博;
周惠黠;
邓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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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旨在对急性心肌梗死医疗损害原因力判定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探讨不同影响因素在原因力大小中的作用。方法共收集274例急性心肌梗死判决案例,根据实践经验及专家咨询梳理原因力大小的影响因素,运用SPSS 23.0进行有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治疗措施不当、病情变化处理不当、医疗产品使用不当、沟通告知不当、病历书写不当、疾病严重对原因力的判定有显著影响。其中,治疗措施不当、病情变化处理不当、医疗产品使用不当会增加判定为更大原因力的可能。沟通告知不当、病历书写不当、疾病严重则可能降低原因力的大小。结论治疗措施类、观察护理类以及检查诊断类因素,可以与损害发生密切相关。沟通告知类在损害发生过程中的作用力,需根据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及是否影响患者的选择作出判断。病历书写与病历管理类与损害的发生一般没有关系,但往往增加了按法律规定推定过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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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广友;
夏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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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 0097—2021)(以下简称《指南》)已经正式发布和实施,这对规范医疗损害鉴定活动、提高医疗损害鉴定质量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指南》的最大亮点在于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鉴定的主要方法,提出了因果关系分析及原因力评定的基本原则。本文基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关于鉴定文书文理表达和《指南》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基本要求,结合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鉴定文书规范化文理表达及其重要意义,重点阐述医疗过错证明和原因力评定文理表达的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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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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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果关系是技术性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原因力也是确定责任划分和责任大小的重要事实要件.从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直到侵权责任法,关于因果关系及原因力的举证制度几经变迁,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对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责任有些让人无所适从,因此,需根据最新实体法的明确规定及法律文意,借助理论工具——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学说、举证责任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及举证责任缓和理论——来确定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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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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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电子商务法》颁布后,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平台经营者未尽审核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所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如何定性一直存在争议.单独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都无法平衡平台经营者、受害人和直接侵权人的利益,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构成要件的分析,从主观可责性的过错因素和客观的原因力因素确定相应责任的具体责任形态,以"过错为主,原因力为辅"的标准确立了由按份性补充责任到连带责任的浮动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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