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相关文献在1956年到2022年内共计2290篇,主要集中在农业经济、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236篇、会议论文54篇、专利文献16944篇;相关期刊999种,包括江汉论坛、经济研究参考、乡镇论坛等;
相关会议42种,包括首都经济学家论坛第十二次学术研讨会暨庆祝中国政治经济学教育科研网开通十周年学术研讨会、2012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2011年湖南科技论坛——国土资源分论坛等;土地所有权的相关文献由2261位作者贡献,包括陈征、李凤章、束世澂等。
土地所有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6944篇
占比:88.09%
总计:19234篇
土地所有权
-研究学者
- 陈征
- 李凤章
- 束世澂
- 于俊文
- 殷琳
- 周治平
- 姜爱林
- 王万茂
- 石成林
- 臧俊梅
- 许成钢
- 许经勇
- 邓大才
- 陈书荣
- 陈洪博
- 刘少波
- 刘永湘
- 周荣春
- 姚挺
- 孙宪忠
- 张友占
- 张柏齐
- 张睿
- 张跃庆
- 张锐
- 戚名琛
- 文水
- 朱林兴
- 李朝远
- 李清泉
- 杨国宜
- 杨波
- 杨继瑞
- 林克明
- 柴强
- 沈红芳
- 洪远朋
- 王勇
- 王珏
- 王琢
- 王静
- 窦玉珍
- 翟雯
- 胡文治
- 赵俊杰1
- 赵克尧
- 赵鹏宇2
- 郝寿义
- 郭洁
- 陈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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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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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历史上又称为地契,是买卖土地双方所订立的契约。早在宋代,土地证的雏形就已经出现,名叫“地符”。“地符”的颁发,是代表国家管理土地和进行权属认定的重要措施,是中国最早的土地证。到明代,土地证已经正式成为一种法律保障形式,但种类较多,名称各异。直至清朝、土地证依然还没有统一的称谓,分别叫粮单、印照、田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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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文爽;
裴兆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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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土地政策的不断变革,土地利用所带来的价值不断凸显,加之大量历史遗留的土地争议悬而未决,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也层出不穷,有时争议处理不当会对社会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这便使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争议处理成为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因此,要从分析争议产生的原因入手,着重解决土地行政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土地争议处理机制运行不畅、土地争议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具体等问题。我们一方面要规范土地行政管理,注重土地争议调解化解,将土地争议消灭于萌芽之中,减少社会矛盾产生。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土地争议处理程序,做到深入实地调查,严格遵守审查程序,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从而保障土地争议得到合理合法处理,达到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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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振江;
滕潇;
方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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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对日本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法律体系的梳理,明确日本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用途边界的划定以及管理的法规依据,考察日本如何通过法律体系进行国土空间的综合统筹、规划、利用与管理,并获得开发许可。根据日本《国土利用规划法》第9条,都道府县制定土地利用基本规划,将国土分为城市地域、农业地域、森林地域、自然公园地域及自然环境保护地域五大地域,即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用途边界的分类,这是用途管制的基础,也是国土空间规划的基本内容。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用途边界的分类是规划行为,也是国家的公共行为,规划主体是政府,政府依据国土资源与相关法规进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用途边界划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本质是追求公共福祉,在土地财产权和国土利用的公共性基础上,确保国民健康的生活环境,坚持国土均衡发展的基本理念。日本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法律体系由《国土利用规划法》和个别法(五大地域类型法律)构成,规定了以土地利用为基础的主法与个别法叠加的综合管理体系。用途管制是依法进行的制度化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政策、法律及规划对国土进行合理、有效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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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鲜荣;
吴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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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该研究旨在揭示旅游发展引导乡村社区生计变迁的过程,采用了案例研究方法,以广东省韶关市丹霞山景区内外三个社区为例,分析了丹霞山旅游发展过程对本地社区居民生计方式的影响。研究发现,丹霞山景区内外三个社区均因当地旅游发展改变了其原有的生产方式,相比于景区外的青湖塘村,位于丹霞山山门内核心景区附近的瑶塘村和断石村较早便受益于旅游发展,且受益程度相对较高。同时,丹霞山景区山门内外社区村民的土地所有权因旅游发展呈现了截然不同的变化过程,从而进一步影响了其从旅游发展中受益的方式与程度。该研究呈现了旅游影响伴随着与核心旅游资源距离增加而削弱的递减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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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丽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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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循着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归属演变的主线,系统清晰地展现政策演变的历史脉络,深入考察政策制定的动因、主要内容及其影响,总结提炼出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特点和经验,以求裨益于奋勇激荡的农村改革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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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君;
周崇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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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制度,在历史演进和法规范中,经历了从明确到模糊的变化。明晰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能够保障集体经济有效运行,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阻碍了集体经济的发展,表现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规则运行之漏洞、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关系表达逻辑的不周延等问题。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历史理性和规范理性的回归。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以集体土地作为资产构成以符合法人的成立条件,并能够通过法人的特别责任规避集体土地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其成员权益的主体依托,才能最终实现成员土地用益、收益分配、权利救济和意思表达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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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凤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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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集体土地立体利用中权利冲突频现,亟需明确其土地空间权利配置规则。集体土地上下空间归集体所有,但权利行使有其限度,应根据权利人预期、空间可支配性与公益因素综合确定,并由需用者对限制的正当性承担论证义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层设立,因公益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空间,采用征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这种立体化权利配置路径,能够提高土地公有制条件下空间权利配置适应性,促使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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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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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的城市化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土地问题是城市化进程中最为常见的问题。迫切需要在城市化的范畴内解决土地问题,例如城市的财产土地、土地流通、对城市发展的限制、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尽量减少农业用地的损失以及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土地权利。改善土地管理制度,使土地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土地所有权,包括农村地区的集体所有权制度,可以保护农民的实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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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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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三权分置"制度的固化自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三权分置"后,理论界对"三权"如何"分置"产生了争议:有的学者主张"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分置",有的学者主张"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的"分置",还有的学者主张"所有权+资格权+承包经营权"的"分置"等。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的模式后,又有学者指出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际上"存在着‘四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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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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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矿产是人类工业文明延续及现代化社会建设的重要物质,从定义上说,泛指地下及地表一切可供人类利用的天然矿物,例如煤炭、金属、岩石、可燃有机物等。从性质上说,矿产属于典型的不可再生性能源,我国虽然矿产类型丰富、部分矿产储量巨大,但仍然要采取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加强保护的同时进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业勘测、开发、利用、保护等一系列工作的基本法律制度,其中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具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负责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且所有权不因矿产资源所依附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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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章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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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忽视了公有制下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导致了精神背离和体系紊乱.土地所有权更多是公权力,构成土地基础性财产权的是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的制度实践中,存在一种非限定的土地使用权类型,其用途非限定、时间永久且可自由转让,物权编应以之作为土地所有权在物权法中的对应权利,而将土地所有权逐出物权编,从而建立起以非限定土地使用权为自物权,以限定土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的物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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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章
-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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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澳大利亚的土地权利结构与我国的极为相似,澳大利亚用主轨的国家出让土地保有权体系对部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改造,将部落土地所有权分离为公权力的所有权和私权利的国家出让的fee simple,从而在财产权上实现了部落和其他社会成员土地权利的统一,并且,其将该fee simple信托给具体的机构,实现了土地权利的公私分离和并轨.我国与澳大利亚相比,采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实现并轨,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其途径就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中财产权部分确认为非限定的土地使用权,而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一样彻底回归公权力,集体以及国有土地上的个人均可以非限定土地使用权为基础,为他人设定次级的限定性土地使用权,从而建立起以非限定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物权,以限定土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的土地使用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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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和庚;
王鸿伟;
杨正清
- 《2012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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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集体土地所有权认定往往与国家政策有关,“四固定”时确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因历年国家依法征用、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权属界线发生了很大变化,增加了权属确认的难度.实际工作中,既要考虑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也要考虑当前的实际状况,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妥善处理国家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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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丽莎·维娜·布拉沃
- 《城乡规划、土地征收与农民权利保障学术研讨会暨第二届世界宪政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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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研究对拉美土地所有权的集中所带来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初步方法,尤其提到了墨西哥、中美洲和安第斯国家的最近进展。为此,它采用了两方面视角:整个大陆的经济、政治与具有各自历史、社会特征的国家实例所产生的双重趋势。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们介绍了该进程的背景,回顾了20世纪土地所有权发生的变化,重点谈到了其存在着两个清晰可见的阶段:第一,大地产的集中通常与出口原材料的生产有关;第二,现代化计划或多或少伴随着针对传统结构的激进土地改革。其结果是所有权的相对民主化。在第二部分中,我们论述了由流布并应用于20世纪末、施行于21世纪初的华盛顿共识所产生的新自由主义标准化的趋势。这些趋势是通过采纳新的制度框架(宪法变革、土地法规修改以及国家改革)并依靠与宏观经济政策条件相关联的自由贸易协议以启动全国性经济而得到体现的。第三部分确认了土地所有权上述变化的后果。从而,人们可以发现,新的土地集中正向不同的目标行进:新的农村活动,通常为出口而种植非传统作物;为生物燃料而投资的耕种;开矿和碳氢化合物的开采,这往往代替了这些地区进行的农业活动;森林的广泛开发。第四部分通过秘鲁、尼加拉瓜、巴西和乌拉卡的案例研究说明了集中的方式及其后果。这种翔实的概览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土著人口安置方而的问题、与公有领地开矿相关的那些冲突、关于环境管理国家规制方面的替代方案以及一个生产部门在其他部门历经紧急状态时抵御的成功经验。因此,拉美的现状是多而、复杂的,从而很难将其归纳起来。最后,我们对进行中的趋势的未来和跨国利益与本大陆国家福祉预科之中可能的冲突提出了个简要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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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 Shun;
姚舜;
WU Pinhan;
吴品涵
- 《湖北省土地学会2015年学术年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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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研究目的:分析《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建议.研究方法:法律文本分析法、法理分析法、归纳演绎法.研究结果:《土地管理法》立法宗旨与法律内容存在不协调;与《宪法》和《物权法》也存在不协调,由此导致"公共利益"约束缺位;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和补偿标准较低;集体土地使用权利边界不清晰.研究结论:《土地管理法》修订应遵守宪法的根本原则,同时应与《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相协调;应明确"公共利益"的定义和界定程序;应基于"程序正义"的原则改进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应完善土地所有权能体系和土地登记制度;最后应针对"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和"改善土地资源配置的方式"对《土地管理法》的相应条款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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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英泽
- 《水利的历史与未来水利史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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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黄河是世界上含沙量最高的河流,黄河小北干流(龙门至潼关)河道游荡性强,呈现"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的特点.滩地是沿河居民生存的重要资源,河水泛滥、河道摆动,导致滩地的面积、位置、壤质等发生变化,从而引发山西、陕西两省沿河村庄的争斗.明、清至民国时期,中央政府在部分河段采取了几何边界划分原则,放弃了"以河为界"的自然边界原则,以固定的边界适应摆动的河流,由于河水泛滥、河道迁移,边界经常冲毁,容易引发边界争斗.沿河居民为了适应环境与土地的变动,面临着划分边界、界定产权的困难,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黄河滩地农田制度、土地所有权的技术策略.村庄将内部家户分散的地块进行整合以便于划界,划分长条田块以利于分配和防范风险,规划田块位置以守卫边界,村庄家户拥有长期固定的"份地"地权分配制度等实践,体现了适应环境的技术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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