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作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写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再次凸显了"法官职业化"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性,作为"法官职业化"重要内容之一的法官员额制度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回顾司法改革进程,可以发现,关于法官员额制,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已提出,在后续出台的相关法律及文件中都做了规定,并在《二五改革纲要》中再次做了要求,但遗憾的是,除了部分发达地区的法院有初步的探索和实施外,大部分法院均未涉及,甚至对于"法官员额"这一提法,部分法院的法官甚至是法院管理层都觉得是一个新鲜词.为什么会这样,关于此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早已有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充分论述,最高院也是基于共识才提出建立这一制度,十几年为什么在大部分法院无丝毫进展,甚至提都没人提过?原因很简单,这项制度推行起来"很难",它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套,在体制、制度层面:法院内部如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如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转变、还如法官的遴选制度、法官的管理、监督、保障制度,在法院外部有国家和地方的人事管理制度的协调、配套;在具体操作层面,也会碰到很多问题,诸如,法官员额如何确定?确定下来后在具体推行过程中会遇到诸如法院的院庭长是当然的法官吗?他们需要参加遴选吗?若是当然的法官,他们要具体办案吗?具体办案后如何协调行政管理事务和审判工作?还如,被遴选下来的法官如何处理?他们的抵触心理如何消解和安抚?被遴选上的法官是终身制吗?如何保证被遴选上的这部分法官始终保持优秀?还有,各级别法院因职责、职能不同,法官员额制度内容肯定会不同,又是如何确定?十八大展现了党改革的决心,法官员额制必将推行,鉴于此制度的复杂性和推行的长期性,中央拟定了分阶段、分地区以试点的方式逐步推进的方式,并确定了6个试点省份,分别代表中国的五个地区,中央的决定在体现其改革的决心的同时,也体现了立足中国国情的决策智慧.本文拟遵循这一改革思路,将这一个点再缩小至中国中部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并从现实司法状况出发,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探讨研究法官员额在中国中部地区基层法院的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