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废
死刑存废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21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文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13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49篇;相关期刊130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死刑存废的相关文献由226位作者贡献,包括赵秉志、吴尘、崔雅琼等。
死刑存废
-研究学者
- 赵秉志
- 吴尘
- 崔雅琼
- 李时琼
- 欧贤才
- 王佩芬
- 秦颖慧
- 程琳
- 董邦俊
- 陈丽萍
- 陈童鑫
- 陈里多吉
- 万贵良
- 丘添美子
- 严存生
- 付俊
- 付英山
- 付英山1
- 任静
- 何佳琦1
- 侯国云
- 傅亮1
- 傅嫱
- 冯丽君
- 冯象
- 刘丽
- 刘丽伟
- 刘仁文
- 刘博
- 刘娜
- 刘念
- 刘思琪
- 刘慧平
- 刘晓虎
- 刘晶源
- 刘晶源1
- 刘洋
- 刘洪波
- 刘莉
- 华学文
- 史丽
- 吕俊玲
- 吕存诚
- 吕秀辉
- 吕秋香
- 吴亚光
- 吴昱
- 吴晋
- 吴芳鑫
- 吴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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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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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刑作为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2020年的两高工作报告显示,我国的严重暴力犯罪数量以及重刑率一直在下降,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向好。在此背景下,对于是否可以将死刑废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严重暴力犯罪的思考是合乎时宜的。从犯罪经济学的视角,通过分析死刑废除前后边际成本收益以及刑法结构的需求弹性,讨论了我国是否具备立即废除严重暴力犯罪死刑的条件以及废除死刑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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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珊珊;
孙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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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刑存废的探讨应当回归本土法律文化.传统人性善恶论以使人向善为目的,认为死刑的存在有利于良善社会道德的形成;法律文化世俗化特性导致宗教对法律形成正式且系统的力量极小;传统人道精神强调"仁、义",认为对社会伦理秩序的破坏,被视为对国家命脉的破坏,因此需要死刑实现惩罚与预防效果;社会本位的人权观使得死刑对民众而言,符合个人对社会秩序价值的追求.因此,在实然意义上,死刑具有合目的性、合逻辑性的工具价值,难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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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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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将运输毒品罪和制造、贩卖、走私毒品罪置于同一条文中,并规定其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运输毒品罪并不是最为严重的罪行,倚重死刑也不是遏制毒品犯罪的最优手段.在司法实践中,运输毒品罪死刑裁量标准具有很大的差异性,这使得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正当性和人道性饱受诟病.关于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存废问题,学界存在司法限制论(保留论)、司法废止论、立法废止论和综合废止论的理论分歧.随着民众对毒品犯罪问题的认识逐步趋于理性,废止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已具有较强的公众认同和民意基础.因此,应把握我国基本国情,合理借鉴域外经验,以综合废止论为基石,汲取司法限制论、司法废止论和立法废止论的有利因素,以修正的综合废止论作为运输毒品罪死刑废止的应然方案.此外,在废止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后,应当增补终身监禁刑的适用,从而在刑罚目的和刑罚功能上实现量刑相当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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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平;
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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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考察中国刑法学者的研究成果可知:目前暂时保留死刑、未来废除死刑,是刑法学者关于死刑存废形成的最大共识。根据死刑废除路径的区别,刑法学者的死刑观可细分为“严格限制死刑观”和“逐步废除死刑观”,在积极谋求废除死刑的共识下,“严格控制死刑观”更关注减少死刑适用的有效策略,“逐步废除死刑观”更注重推动死刑废除的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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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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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刑罚中最为严厉的生命刑,死刑在古今中外广为适用。与此同时,死刑的存废之争也一直存在。随着人权理论的传播 和发展,废止死刑的呼声日渐高涨,西欧诸国率先在司法实践中全面废止了死刑。从人道主义、契约精神和司法公义等普世原则出发, 废止死刑有其坚实的法理基础;从司法实务方面考察,废止死刑也有着不可低估的现实价值。尽管全面废止死刑是人道主义发展的必 然趋势,但受限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现状,废止死刑的现实条件尚不具备,因而理性的选择就是在司法实务中对死刑进行严格的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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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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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英国学者齐格蒙·鲍曼在《立法者与阐释者》一书中将知识分子区分为现代的“立法者”与后现代的“阐释者”两种类型.这其中,“立法者”类型的知识分子秉持一元主义的世界观,认为所有问题都必然有唯一正确答案,并试图通过所谓启蒙推动社会进步.在中国死刑存废论争中,部分主张死刑废止的法学学者便具有鲍曼笔下“立法者”的影子,试图将西方死刑废止观念认定为一种真理性命题并强加于民众,这是引发死刑问题上此类学者与大众观念冲突的根源.在一个多元社会之中,要有效解决这类冲突问题,就应当对法学学者的“立法者”角色予以充分反思,并尝试从“阐释者”视角对中国的死刑问题进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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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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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杀人偿命的传统正义观不同于以牙还牙的报复主义,是建立在独特的民族文化上的死刑观念.杀人偿命的中国传统正义观是报应观念、慎刑观念和刑罚威慑主义的集中体现,并且现如今死刑的价值仍是被认可的.死刑废除路径必须考虑公众的价值认同感和社会效果,循序渐进,也要考虑到立法和司法的使命不同,死刑废除在司法和立法层面的路径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