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65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43篇、会议论文13篇、专利文献182736篇;相关期刊361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2012东方行政论坛、第五届“管理学在中国”学术研讨会、2009年行政法年会等;行政程序法的相关文献由683位作者贡献,包括章剑生、杨海坤、黄学贤等。
行政程序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82736篇
占比:99.64%
总计:183392篇
行政程序法
-研究学者
- 章剑生
- 杨海坤
- 黄学贤
- 叶必丰
- 杨建生
- 丁晓华
- 姜明安
- 崔卓兰
- 应松年
- 张晓光
- 杨伟东
- 章志远
- 莫于川
- 孟大川
- 申欣旺
- 蒋清华
- 郭道晖
- 马英娟
- 高景海
- 魏文彪
- 严新龙
- 于立深
- 冯楚
- 刘文戈
- 刘洋林
- 刘莘
- 卢护锋
- 周小梅
- 周海源
- 周玉能
- 夏莉娜
- 孙笑侠
- 宇光
- 宋超
- 尹晓敏
- 张峰振
- 张慧平
- 徐继敏
- 戚建刚
- 戴小蓉
- 曾志华
- 李占华
- 李奇伟
- 李延
- 杨寅
- 杨解君
- 林亨元
- 柯阳友
- 樊川
- 洪威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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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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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完善行政程序立法是新时代我国推进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步骤。2015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指出我国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然而,在充分反思西方行政程序法制度经验,深入考察本国行政权力特征的基础上,当下我国的行政程序法规范仍存在“控权”比重过高,内部、执法程序规则缺失、程序价值认知不足以及规范体例相对零散等诸多困境。今后,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应关注本土的行政运行实践,扭转传统的单一“控权”思维,补足现行的程序制度规则,贯彻“服务”“保障”“监督”“制约”四大理念,实现以“授权”为第一属性,“控权”为第二属性的程序规范转型,从而为保障行政权力的运行效率与活力提供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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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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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成文法的缺位和法院对行政程序重开的误解,共同构成了当前行政程序重开司法审查的实践困局。突破这一困局要求统一重开启动到结束全过程的司法审查标准。在启动条件的审查上,应当引入期限等限制,并区分依申请与依职权重开的条件,以完善法院对重开条件的简陋构建。在审查处理的审查上,应当明确行政机关对重开申请的审查义务,肯认行政机关在依职权重开时享有变更权的观点,同时以“禁止不利变更原则”限制依申请而非依职权重开决定的作出。在重开决定可诉性的审查上,应当承认各种重开决定均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实质影响,进而认可其可诉性。统一司法审查标准并非长久之计,行政程序重开司法审查实践困局的最终出路,是在行将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参考上述司法审查标准,建立行政程序重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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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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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发展推动公共治理变革,改变传统公共管理模式下政府权力单向度运作的规律,塑造了互动式治理逻辑。借助于网络媒介,社会组织、平台、公民等实现由管理对象向治理主体的身份转化,强化了与政府的协商互动。互动式治理语境下的政府权力运转形态转变、行政法律关系平衡转向、行政方式技术化改造对现有行政程序规范产生冲击,桎梏程序法功用之发挥。应通过推动行政程序法价值取向调适、制定合作型程序规则,以及健全规范技术应用的程序设计等路径,完善行政程序法规范体系,实现对互联网互动式治理过程的有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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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文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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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协议时效制度系一种重要的时间性程序制度,但在制度实践的过程中存在若干问题。本文以其形成权时效为研究对象,彰显了发展行政时效制度的理论价值与构建行政协议形成权时效体系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采取了跨部门研究、比较研究、文献研究、实证研究、历史研究以及案例分析法。除结语外,本文共分三部分:一是引出问题以及行政协议形成权时效的概念;二是探讨当前行政协议形成权时效存在的问题;三是针对前述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和思考。本文在对行政协议变更、撤销、解除方面存在的时效期限选择适用、行政主体缺乏时效限制、相对人时效适当与否等问题的探究上,尝试从行政法理的角度提出解决措施,以时效为主要手段依法规范行政程序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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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尔夫冈·卡尔沃尔夫冈·卡尔;
马立群(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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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76年颁布的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正处于时代的转捩点上。德国的行政程序法是由总则性法典、部门(领域)法典和特别法以阶层模式构成的体系。法典化理念在立法现实中是动态的和周期性的,立法史随着法典化理念波动,其是以法典化、解法典化和再法典化为轴心的辩证发展过程。法典具有法的统一化、定向和稳定化、精简规范等功能,但同时其自身也具有割裂风险、过时风险、固化风险等弱点。近年来,德国的行政程序法出现了解法典化的趋势,包括水平的解法典化和垂直的解法典化。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在再法典化的过程中,需要再次反思一般行政(程序)法的秩序理念与结构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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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夫冈·卡尔;
马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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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76年颁布的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正处于时代的转捩点上.德国的行政程序法是由总则性法典、部门(领域)法典和特别法以阶层模式构成的体系.法典化理念在立法现实中是动态的和周期性的,立法史随着法典化理念波动,其是以法典化、解法典化和再法典化为轴心的辩证发展过程.法典具有法的统一化、定向和稳定化、精简规范等功能,但同时其自身也具有割裂风险、过时风险、固化风险等弱点.近年来,德国的行政程序法出现了解法典化的趋势,包括水平的解法典化和垂直的解法典化.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在再法典化的过程中,需要再次反思一般行政(程序)法的秩序理念与结构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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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必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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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法体系化的最高表现是法典化.法典化需要具备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条件,目前我国行政法的法典化难以实现.行政法的体系化不限于法典化,国家可以推行以行政法总则为基本法律,以行政行为类型化法律为重要组成部分,以众多特别行政法为基础的分层分级行政法体系.行政法总则包括以实体法为主的总则和以程序法为主的总则.行政实体法总则已经止步,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实体法内容难以统一,国际上并无先例,行政组织法尚未制定,以及体制改革尚未完成.行政法的体系化只有以程序法为主的行政法总则即"行政程序法"一个选项.它既是行政程序的共同规则,又是兼顾了行政实体法一般原则的总纲性法律.它既有行政行为类型化立法所提供的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经验,又有类型化立法所不能覆盖而提出的立法需求.它既是国际上行政法体系化的普遍规律,又是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它既是法律技术上可行的方案,又是为了实现统一行政程序、巩固行政审批改革成果和推广区域协调法治经验的现实目标."行政程序法"兼顾了行政实体法,但又不追求行政实体法的全面、完整,是我国行政法体系化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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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冠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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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开始,我国行政法典的编纂经过了片断式立法阶段、程序法先行阶段以及遭遇程序法法典化瓶颈的历程,目前学界对行政法典编纂又开始了新一轮的热烈讨论和呼吁.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片断式立法是在尚未搭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时期实用主义的选择;而伴随着新"六法体系"的提出和政治上的推动力,却由于国家的法治实践经验不足,学界的理论准备亦有限,法典化的初次尝试受挫,但是这一阶段充分体现了我国在立法上的智慧,走出了程序法先行的独特路径;行政法法典化的瓶颈则出现在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尚不充分的情境下,即使政治力量也不能强行推进.行政法学界在法典化的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理论准备和实际推动作用.从我国行政法编纂的历史进程可以发现,行政法的法典化需要政治力量的重视和推动、国家法治实践的需求和经验积累、学界的理论准备,三者缺一不可,而这三个方面又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目前,学界提出了行政法法典编纂的新思路.伴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当各方面的条件都具备,行政法典编纂之梦就可能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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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丕颖
- 《2012东方行政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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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常来说,正当法律程序起源于英国,发扬于美国.正当程序原则最早可追溯到英国的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它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Law of the Land)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在英国,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保持最低限度的公正,亦具体包括公平听证和避免偏私两项规则.rn 现代正当法律程序的内容和形式非常丰富,它不仅包括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包括告知、说明理由和听取申辩,而且也包括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等。现代正当法律程序不仅适用于司法和准司法行为,也适用于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决策行为和立法行为,甚至一定程度地适用于政治行为和社会公共组织的行为。中国统一行政程序法典毕竟尚在制定过程之中,现代行政程序制度在全国行政程序立法中还未系统、全面、普遍确立起来;在内容上,现有行政程序的设计还远未体现出现代行政程序对抗行政权的独立性,与现代行政法治的价值目标及程序正义的要求也还相距甚远。rn 一般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包括:知情制度、规章制定程序制度、裁决制度、听证制度、许可程序制度、调查程序、时效制度等。制度的设计通常是围绕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来进行的,主要包括以下权利:相对人的参与权,行政行为必须以获取证据和证明事实为前提。相对人的知情权,行政主体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相关的法律信息或事实信息。相对人的辩论权,行政主体进行抽象与具体的行政行为都可能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了保证其行为的公正性与客观性,应当兼听各方意见。相对人(申请)的回避权,行政人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客观地办理公务,都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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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泉
- 《2012东方行政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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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今,法治不断健全,而政民关系却常出现不和谐的情形,有时甚至较紧张。这一问题长期难以解决,表明政府自身建设可能在治本方面存在着瑕疵。政府的第一道义是忠诚人民,首先就有必要考究政府是否诚信缺失。联合国《提高政府公信力维也纳宣言》指出:"当今,提高政府公信力已成为一个全球关注的问题。rn 法治与诚信都是现代政府的基本特征。诚信作为道德体系的根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法治政府必备的政治品质。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程序法实施的基础性资源和内在动力。自21世纪初以来,我国政府诚信与法治的结合越来越紧密。诚信原则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对行政程序法制定、实施的指导和助推作用日益显现。相关公共政策不断健全。有的地方或部门政府法治与诚信相脱离、顾此失彼,有的地方或部门程序违法与失信时有发生,给行政程序法治化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诚信理念和原则的弘扬对于引导行政主体遵守正当程序、优化行政程序法实施环境意义重大。整合政府诚信、法治公共政策,完善行政程序法,建议政府诚信与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相契合、真诚服务与优化程序、公正高效执法相结合、培育诚信文化与法治文化相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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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卓兰;
卢护锋
-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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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既是私法的基本功能,也是公法的重要使命.在公法体系中,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均以其特有的机制和方式发挥着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作用,但行政程序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无疑是最为直接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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