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15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9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8302篇;相关期刊98种,包括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党政干部学刊、法学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等;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文献由161位作者贡献,包括张驰、余妙宏、戚兆岳等。
诉讼时效中断
-研究学者
- 张驰
- 余妙宏
- 戚兆岳
- 戴孟勇
- 李文成
- 王琳
- 王登辉
- 罗倩
- 胡博婧
- 赵炳贵
- 陈默
- 于克勤
- 于恒兵
- 于海涌1
- 付静
- 伏阳
- 何景雷
- 倪同木
- 傅宁人
- 傅宁人2
- 傅鸿斌
- 党忠民
- 农文卿
- 冯峰
- 冶凤蕊
- 刘克惠
- 刘建平
- 刘徐强
- 刘春安
- 刘琼
- 刘艳忠
- 刘雨林
- 卢少敦
- 卢文道
- 叶明
- 吕彦平
- 吴家友
- 吴小英2
- 吴涛新
- 周文琦
- 周海林
- 周美丽
- 周迅智
- 夏玉民
- 姜丽勇
- 姜培锁
- 孔华姿
- 孔德然
- 孙永全
- 学奎
-
-
柳贺
-
-
摘要:
《海商法》第267条是海事诉讼时效中断规则的核心条文,其中“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为《海商法》下权利人主张频繁但又极具争议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由于对“被请求人同意履行”的解释和适用存在分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被请求人同意履行”存在两种大相径庭的认识并做出完全相对的判决,有损法律的稳定性。法律永远是一种平衡的艺术,恰逢《海商法》修改,从诉讼时效中断原则立法意义的法律视角和中国司法实际情况出发,重新检视并探讨了当前海事诉讼时效中断原则中的“被请求人同意履行”的法律内涵,在两种极端观点中寻求平衡,以期引起共鸣并对实务界有所助益。
-
-
余妙宏
-
-
摘要:
“申请扣船”是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导致海事诉讼时效中断的四项法定事由之一.扣船包括船舶实际扣押(“死扣”)及形式扣押(“活扣”),二者在法律属性、保全目的以及法律依据上都有区别.“死扣”属于海事请求保全,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活扣”属于民事财产保全,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存在争议.本文从诉讼时效的目的、“活扣”的司法功能等角度,建议在修订我国《海商法》时明确将船舶“活扣”作为导致海事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
-
余妙宏
-
-
摘要:
"申请扣船"是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导致海事诉讼时效中断的四项法定事由之一。扣船包括船舶实际扣押("死扣")及形式扣押("活扣"),二者在法律属性、保全目的以及法律依据上都有区别。"死扣"属于海事请求保全,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活扣"属于民事财产保全,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存在争议。本文从诉讼时效的目的、"活扣"的司法功能等角度,建议在修订我国《海商法》时明确将船舶"活扣"作为导致海事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
-
杨巍
-
-
摘要:
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最高额抵押权行使期间的确定三、最高额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起算四、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对最高额抵押权行使期间的影响一、问题的提出最高额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预定一个最高限额,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而设立的抵押权。[1]《物权法》和《担保法》均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权,其立法目的是"提高担保效率、降低担保成本""加速资金的融通、促进经济的发展"等。
-
-
邓宏涛;
张乐萌
-
-
摘要:
连带保证中,即使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未被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起诉,未被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
-
郑金玉1
-
-
摘要:
笔者认为,适法的再审申请构成申请执行时效中断事由。理由如下:1.现行法相关规定及其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是典型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而再审申请与提起诉讼有诸多相同的法律特点,可以视为具有相似效力的主张权利的方式。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很显然,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就是《民法总则》中的“其他情形”。即使按照《民法通则》进行解释,将适法的再审申请视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也不存在问题。
-
-
-
-
-
-
戴孟勇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
摘要: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大多将权利人起诉或者实施与起诉类似的事项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重要事由.与之类似,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也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3条又规定了八种与起诉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2016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下称《民法总则(草案)》),于第173条明确将"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第3项)和"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4项)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这种做法既延续了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又符合大陆法系民法的传统,值得肯定.不过,该条将因起诉及与起诉类似的事项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统一规定为"从中断或者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实际上忽视了这些事项在程序法上的不同发展结果,难免与《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企业破产法》第123条规定的追加分配等相关制度产生冲突.有鉴于此,下文拟结合现行法的有关规定,分别讨论因起诉及与起诉类似的事项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分析其能否适用《民法总则(草案)》第173条关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