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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生活

伦理生活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90篇,主要集中在伦理学(道德哲学)、欧洲哲学、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9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34702篇;相关期刊64种,包括哲学分析、伦理学研究、中国天主教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19次中韩伦理学国际学术研讨会暨第五次全国经济伦理学学术研讨会等;伦理生活的相关文献由95位作者贡献,包括唐代兴、于尔根·哈贝马斯、樊浩等。

伦理生活—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89 占比:0.26%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34702 占比:99.74%

总计:34792篇

伦理生活—发文趋势图

伦理生活

-研究学者

  • 唐代兴
  • 于尔根·哈贝马斯
  • 樊浩
  • 王强
  • 童世骏(译)
  • 郭清香
  • 丁大同
  • 万俊人
  • 丹尼斯·J.施密特
  • 丹麦克尔凯郭尔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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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张梧
    • 摘要: 随着我国对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日渐重视,人伦日用的重建问题成为当代中国人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人伦规范是在人们的交往实践中凝结的,是人与人交往关系的合理规范形态,具有深刻的人学意蕴。然而,在现代社会中重建人伦日用的问题呈现出复杂性和难题性,即如何处理个体性与伦理性的关系,仍然是现代社会悬而未决的普遍问题。在当代中国的现实语境中,重建人伦日用体系,既需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也需要立足当代中国的社会生活实践。当代中国的人伦重建,既是追求美好生活的心灵需求,更是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生动实践,具有深远而重大的理论意义。
    • 蔡文菁
    • 摘要: 现象学力图呈现为一门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胡塞尔的这一哲学理想基于哲学与生活的内在关联,真正的哲学能够为生活提供意义与方向,它虔敬地指向永不失落的价值。哲学向生活世界的返归以及哲学作为严格科学是同一工作的两个面向,二者奠基于人类别具一格的伦理生活之本质结构中。胡塞尔将后者刻画为通往理想人性的方法或道路,它昭示出终极的意义与价值,并展现为在自我关怀中以此极限为锚的奋进人生。因此,“作为方法的生活”一方面意味着有限的方法践行者与终点之间始终保持距离;另一方面,胡塞尔意在表明,“方法”是人所独有的现象,人的伦理生活是绝对价值与无限完满显现自身的独特方式。
    • 李哲罕
    • 摘要: 伦理生活这个概念取自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它不仅是指客观存在的人类共同生活的方式,而且也是指一整套关于社会行动的规范。这个概念所涉及的领域包括实践哲学的两个面向(伦理学/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黑格尔有些暧昧地在俗成的和后俗成的两层意思上使用伦理生活这个概念。在黑格尔之后,俗成的伦理生活这一层被过分地发展,从而阻碍了后俗成的伦理生活这一层的发展。以哈贝马斯等人为代表的新法兰克福学派则吸取了之前的教训,进一步通过道德意识发展理论重构了黑格尔的这个概念,并将后俗成的伦理生活和主体间的商谈民主勾连起来,实现了实践哲学中两个面向(伦理学/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有效统一以克服俗成的伦理生活,以及进而实现一种普遍化的和后俗成的伦理生活
    • 卞绍斌
    • 摘要: 一、基于社会生活实践的伦理话语构造伦理生活是一定社会历史文化实践的展现,不仅为我们的道德话语提供了共享的传统、记忆、语汇和场域,而且也不断生成身处其中的每个人的气质、禀赋和生活规划,使得我们的选择和慎思更富有意义和价值。同时,一定的社会文化语境和伦理生活形态也塑造了特殊的依存关系、社群认同和归属感,正如金里卡所言。
    • 德于尔根·哈贝马斯; 童世骏(译); 姜铎(校)
    • 摘要: 康德把道德主体的自主性(自由)中的理性方面(普遍性)和意志方面(应然性)区分开来,把两者的统一基础放在其先验哲学框架中的“伦理共同体”之上。黑格尔用他的“伦理生活”概念把道德主体从彼岸世界拉回来,放到其生活史的教养过程中来理解。但黑格尔在现代伦理生活中看到的是由理由之结晶所构成的客观精神与服膺理由的主观精神之间的和解而非冲突,而马克思通过意识形态批判却揭示出各种“理由”掩盖之下的社会权力和政治暴力,但马克思未能看到,即使在一个摆脱了剥削和压迫的社会中,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都是缺一不可、互为前提的。
    • 邓安庆
    • 摘要: 哈贝马斯九十大寿的演讲文《再论道德性与伦理性的关系》引起全世界的高度关注,并引发西方哲学界的笔战.然而,哈贝马斯确实没有提出什么新观点,他对康德"道德性观点"的解读存在太多脸谱化的、缺乏学术性的描述.这是受黑格尔的意识形态误导而对康德道德哲学浅表性老生常谈,既缺乏古希腊的"伦理"向拉丁化的"道德"概念史演变的历史意识,也缺乏对康德伦理学中伦理性与道德性的张力结构的领悟,因此不可视为对一个历史上的康德哲学的描绘.康德把伦理学界定为探究自由的因果性的学问.在这一点上,黑格尔依然是康德的后继者.康德主张伦理的先天立法性,以范导道德的自律立法.伦理性与道德性是两种不同立法的评价性标准.广义的伦理性立法又通过划分为公共领域的合法性权利—义务立法(狭义的伦理)和为个人道德主体的准则立法(道德性),从而在狭义上使二者有了区别.在这种张力中,道德性立法涉及的仅仅是个人行动准则与普遍伦理法则的关系,最终以立法主体自由自愿地服从普遍法则而达到对个人主观任意性的克服和消解.哈贝马斯把这种主体性实践哲学发展为主体间性的协商对话,在道德性上不是对康德的发展,而是对康德的倒退.
    • 于尔根·哈贝马斯; 童世骏(译); 姜锋(校)
    • 摘要: 从字面上说,道德和伦理生活这两个表述的意义并无区别。“道德”听起来有古罗马习俗的意味,而“伦理生活”则是对希腊语“Ethos”的翻译,意为一城邦之居民的生活方式,与“Nomos”或实定法律相区别。
    • 刘佳宝
    • 摘要: 黑格尔极为重视伦理共同体,并对现代个人主义提出了批评,故此,黑格尔常常被指责为放弃了个体自由或者主观自由.在解读《法哲学原理》和《精神现象学》的基础上,我们认为,黑格尔所谓的“善”和“良心”可以分别被理解为“道德自由”和“本真自由”.虽然这两种自由观有着各自的问题,但是真正的自由正是建立在将这两个环节纳入自身并加以扬弃的基础上.由此,本文将论证黑格尔并未放弃主观自由,他认为只有在伦理生活中个体的自由才能得到最充分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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