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该法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原企业破产法只是适用于国有企业.而新法适用于所有的法人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其次,该法引进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原破产法主要是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种破产事宜,这种机制不市场化,也不专业化。还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新的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将整个破产运作交由专业化人士来处理,使破产程序更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再次,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重整是新法中另一个重要制度。对可能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企业进行重整却是国际化的潮流,重整的概念就突破了原来的破产就是“退出市场”、“清算”、“死亡”这样的传统观念,使破产法成为一部拯救企业法。该法自2007年6月1El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