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
物权公示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13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6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914802篇;相关期刊113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9秋季论坛、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香港中医学会、教育研究基金会2017国际针灸高峰论坛等;物权公示的相关文献由155位作者贡献,包括刘秀姣、孙鹏、赵欣佳等。
物权公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14802篇
占比:99.98%
总计:914941篇
物权公示
-研究学者
- 刘秀姣
- 孙鹏
- 赵欣佳
- 姚彧
- 宋欣儒
- 屈茂辉
- 彭夯
- 戴永盛
- 李昂
- 李显冬
- 杨奎臣
- 杨萍
- 董学立
- 郭慧敏
- 陈鸣
- 魏振华
- 丰颐
- 于海涌
- 于海涌12
- 伊士国
- 何斌
- 余长智
- 储萍萍
- 刘保玉
- 刘同峰
- 刘海涛
- 刘芳
- 刘贵祥
- 刘道云
- 刘道远
- 卢楚函
- 史华松
- 吴春岐
- 吴雷
- 周伟芳
- 周浩昊
- 周金龙
- 姚辉
- 孙晓
- 孙铭成
- 孟宇新
- 季兰玉
- 季峰
- 安晖
- 安阳中院课题组
- 常树军
- 常鹏翱
- 张保红
- 张双根
- 张帅梁
-
-
孙铭成;
刘海涛
-
-
摘要:
夫妻房产约定不同于赠与合同,其法律属性应界定为身份行为的从契约。区分夫妻房产约定与赠与合同的实际意义在于明确夫妻关系中财产处分方任意撤销权。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作限缩解释,除夫妻一方明确表示赠与外,均应推定其为夫妻房产约定。夫妻房产约定具有物权效力,应采用“债权意思主义”模式,无需登记即可在夫妻间发生不动产权属移转,登记具有公示对抗效力。
-
-
丰颐
-
-
摘要:
构建与新形势相适应的现代征信体系,未来尚面临诸多挑战。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陈建华认为,应尽快制定征信管理法及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条例。近年来,我国征信体系已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和社会诚信长效机制的制度保障。着眼"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构建与新形势相适应的现代征信体系.
-
-
翟业虎;
李川
-
-
摘要:
第三人财产担保是执行担保中最为普遍的担保方式,但在制度适用过程中却暴露出前置性等问题.为完善第三人财产担保制度,实现第三人财产担保,应当明确执行担保与自愿代偿制度之间存在的适用目的、程序效力、行为对象差异,同时比较执行担保与自愿代偿的制度差异,从执行程序上实现第三人财产担保:在无确切法律文书情况下不可直接裁定被执行人,担保人在法院强制执行中要提供合理的依据,对第三人担保要有相应的救济保障,裁定第三人在其担保限度内承担"被执行人"角色.
-
-
安阳中院课题组;
曹更生;
常树军;
邢霞;
苏斐;
肖珊珊
-
-
摘要:
市场经济中社会主体活动的复杂性与物权公示在彰显权利归属上的有限性并存,实践中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致归属不明、实际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等所有权瑕疵房屋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大量存在。此类案件涉及公民居住权以及难于执行回转等因素,牵扯多方利益冲突,各权利之间优先保护的价值选择与利益衡量难以把握,冲突剧烈。而目前并没有详细、系统的法律规范,因而在审判实务中,对于所有权瑕疵房产的执行异议之诉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实质审查标准等问题上存在着诸多争议,亟待解决。
-
-
-
张保红
-
-
摘要: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对查询主体严格限制的主要原因是认为登记资料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登记资料应当区分为登记记录和登记档案。登记档案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而物权公示原则决定了多数的不动产登记记录属于可由任何人任意查询的公开信息;作为例外,居民住宅的登记记录涉及个人信息,应当由权利人自主处理。《民法典》应当确立登记记录公开原则,并建立电子查询制度。
-
-
柯飞
-
-
摘要:
《民法典》颁布以前,对于让与担保一直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一直得以运用,并起到了促进交易的重要作用。新颁布的《民法典》采用物权缓和主义的原则,整体上承认了让与担保的合法性,但是,让与担保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会面临各种难题。本文从让与担保的概念入手,引出《民法典》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并提出让与担保制度在实施可能存在问题进和解决方案。
-
-
张双根
-
-
摘要:
学界通说以物权的绝对排他效力为物权公示原则的理论基础,但究竟如何论证,物权公示要素在物权变动中又应承担何种要件功能,学理上并未有深论.物权法践行公示原则,源于物权交易中物权取得人交易安全的保护需求,该需求一方面在于防避他人之善意取得,另一方面又在于确保自己之善意取得.落实于物权变动构成的制度设计,则以公示要素作为其生效要件为最佳的法政策设计.物权公示原则能否贯彻到底,在根本上又取决于适格的公示手段选择与设计.占有因其天然的缺陷实不足以担此大任,因此就动产物权变动之公示规范而言,应另行寻找其阐释基础.
-
-
姚辉;
李付雷
-
-
摘要:
非典型担保虽然不是严谨的法律概念,难以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但是根据担保效力的不同,可将其区分为物权性和债权性两种类型予以处理.法官应扩大解释典型担保,尽可能地将特定非典型担保类型纳入其中,赋予其物权对抗效力;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型则宜认定为债权性非典型担保,承认其债权相对效力.在债权性非典型担保的交易外观和担保目的不一致时,应区别不同场景来认定其效力:第一,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适用外观说以保护交易安全;第二,当事人的内部关系适用意思说以保护担保目的.同时,非典型担保不得违背法律上禁止流质的规定,应赋予担保人主张清算的权利.
-
-
曹明哲
-
-
摘要:
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竞存的优先顺位在理论研究与实践中素有争议.按照担保物权设立时间先后的观点忽视了以公示作为前提.抵押权和质权竞存时应以取得对抗力的时间先后确定优先顺位,对于《物权法》第188条中的"善意第三人"应作扩大解释,采取"善意恶意不区分说".先抵押后质押时,如果抵押权未登记,则质权应优先于抵押权,质权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均属于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先质押后抵押时,质权应优先于抵押权,即使抵押权已完成登记.因此,《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206条"依完成公示的先后取得优先顺位"的规定是合理的.但是,从立法技术上看,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205条和第206条对担保物权的竞存规则统一规范更为妥当,也更加符合国际示范法的发展趋势.
-
-
李显冬;
姚彧
- 《中国能源法研究会2016年会》
| 2017年
-
摘要:
近年来由于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在理论上没有准确的认知,在实践中也欠缺明晰的规定,导致了只要有不动产物权争议涉及到登记,就得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的观点左右了纠纷的解决,以至于《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首当其冲要用两个条文来关注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的争议.矿业权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其公示的方式自为登记,本文将以矿业权为引子,对在矿业权转让的过程中所涉及的理论难点进行抽丝剥茧式的分析,以期得出矿业权物权公示的意义就在于取得公信力的结论,并基于此结论以期厘清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某些观点之谬误,化解相关的争执.
-
-
郑永宽
- 《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1年
-
摘要:
物权法定主义的主要理据应在于公示之要求,借以维持对现行民法体系仍不可或缺的物债二元划分.所以,尽管物权种类与内容的法定难免引发其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之质疑,但常见的扩张物权法定之"法"的范围的改良主张,无论将"法"扩张至法律之外的制定法、习惯法或其他,均不妥当.因此,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对新物权的发展确认,可能还须依赖于对市民生活的总结与学术反思以及比较法的继受与本土化。
-
-
郑永宽
- 《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1年
-
摘要:
物权法定主义的主要理据应在于公示之要求,借以维持对现行民法体系仍不可或缺的物债二元划分.所以,尽管物权种类与内容的法定难免引发其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之质疑,但常见的扩张物权法定之"法"的范围的改良主张,无论将"法"扩张至法律之外的制定法、习惯法或其他,均不妥当.因此,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对新物权的发展确认,可能还须依赖于对市民生活的总结与学术反思以及比较法的继受与本土化。
-
-
郑永宽
- 《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1年
-
摘要:
物权法定主义的主要理据应在于公示之要求,借以维持对现行民法体系仍不可或缺的物债二元划分.所以,尽管物权种类与内容的法定难免引发其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之质疑,但常见的扩张物权法定之"法"的范围的改良主张,无论将"法"扩张至法律之外的制定法、习惯法或其他,均不妥当.因此,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对新物权的发展确认,可能还须依赖于对市民生活的总结与学术反思以及比较法的继受与本土化。
-
-
郑永宽
- 《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1年
-
摘要:
物权法定主义的主要理据应在于公示之要求,借以维持对现行民法体系仍不可或缺的物债二元划分.所以,尽管物权种类与内容的法定难免引发其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之质疑,但常见的扩张物权法定之"法"的范围的改良主张,无论将"法"扩张至法律之外的制定法、习惯法或其他,均不妥当.因此,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对新物权的发展确认,可能还须依赖于对市民生活的总结与学术反思以及比较法的继受与本土化。
-
-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9秋季论坛》
| 2009年
-
摘要:
对不动产登记模式的制度选择应当适合本国国情,多元模式应当是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理性选择.“意思主义”的“契据登记制”也好,“形式主义”的“权利登记制”也罢,抑或中庸的“托伦斯登记制”,只要其构成要素适合我国国情,皆可借鉴.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选择,不应是对理论唯美的追求,而应是对本国需求的终极满足,且各种法律制度选择的结果,应当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彼此协调、相互匹配.
-
-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9秋季论坛》
| 2009年
-
摘要:
对不动产登记模式的制度选择应当适合本国国情,多元模式应当是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理性选择.“意思主义”的“契据登记制”也好,“形式主义”的“权利登记制”也罢,抑或中庸的“托伦斯登记制”,只要其构成要素适合我国国情,皆可借鉴.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选择,不应是对理论唯美的追求,而应是对本国需求的终极满足,且各种法律制度选择的结果,应当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彼此协调、相互匹配.
-
-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9秋季论坛》
| 2009年
-
摘要:
对不动产登记模式的制度选择应当适合本国国情,多元模式应当是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理性选择.“意思主义”的“契据登记制”也好,“形式主义”的“权利登记制”也罢,抑或中庸的“托伦斯登记制”,只要其构成要素适合我国国情,皆可借鉴.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选择,不应是对理论唯美的追求,而应是对本国需求的终极满足,且各种法律制度选择的结果,应当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彼此协调、相互匹配.
-
-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9秋季论坛》
| 2009年
-
摘要:
对不动产登记模式的制度选择应当适合本国国情,多元模式应当是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理性选择.“意思主义”的“契据登记制”也好,“形式主义”的“权利登记制”也罢,抑或中庸的“托伦斯登记制”,只要其构成要素适合我国国情,皆可借鉴.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选择,不应是对理论唯美的追求,而应是对本国需求的终极满足,且各种法律制度选择的结果,应当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彼此协调、相互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