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事件
伤害事件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24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教育、预防医学、卫生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40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19961篇;相关期刊203种,包括大众心理学、青年记者、中国德育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等;伤害事件的相关文献由285位作者贡献,包括何继新、孙芳、闫建华等。
伤害事件—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9961篇
占比:98.79%
总计:20206篇
伤害事件
-研究学者
- 何继新
- 孙芳
- 闫建华
- 严妍
- 冯瑞琳
- 刘德强
- 叶云
- 向守万
- 孙淑云
- 孙菊芳
- 张松
- 彭俊良
- 方冰青
- 曹宏图
- 本刊编辑部
- 李宁
- 李爱霞
- 李艳华
- 王声湧
- 王新良
- 路海玲
- 闫萌
- 陈志华
- 陈荆立
- 陈金林
- 韩夏琴
- 颜梅生
- AngieWade
- CarolynDiGuiseppi
- CatherineGodward
- HuiqiPan
- IanRoberts
- MarkSculpher
- PhilEdwards
- SuzanneSlater
- 丁俊
- 丁昀
- 丁晓瑾
- 丁海霞
- 丁锦宏
- 乔补仙
- 于东明
- 于国斌
- 付杰
- 付海燕
- 伍成根
- 何三畏
- 何明
- 何淑琴
- 何立新
-
-
-
-
摘要:
充气城堡常有意外,如固定措施不到位,遇大风天气极易被掀翻或吹飞,会导致儿童被摔伤、压伤或从高空坠落等伤害事件;暴晒的充气城堡可能受热膨胀,存在爆炸破裂的风险;玩耍充气城堡的儿童人数较多,或儿童年龄差异过大时,发生踩伤、压伤等伤害事件。
-
-
刘施颖
-
-
摘要:
所谓“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这句话足以表达蛇给人们带来的恐惧感。毒蛇咬伤主要发生在山区地带,是人们户外出游时容易遇到的伤害事件之一;同时对于一些从事毒蛇养殖的人员而言,也容易出现被毒蛇咬伤的情形。被毒蛇咬伤后如果不及时处理,会引发极其严重的后果,比如诱发呼吸衰竭、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等,甚至可能导致生命危险。因此,毒蛇咬伤后要第一时间进行急救处理,以避免情况恶化。
-
-
无
-
-
摘要:
近年来,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日益突出,因心理问题得不到疏导和矫正导致的未成年人伤害事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已成为社会、学校和家庭呕待关注的问题。为此,四川省达州市妇联联合相关部门深入全市各学校、社区和家庭,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交流、重点访谈等形式对达州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展开调研。
-
-
石美玲
-
-
摘要:
校园欺凌是一种特殊的青少年暴力现象,是发生在力量不够均衡的学生个体间反复、故意的行为伤害事件。据统计,我国中学男生遭受校园欺凌的概率比女生高。随着年级的升高,受欺凌的概率逐渐减小。女生更容易遭受关系型欺凌,男生则主要是肢体型欺凌。本文主要通过分析现代校园欺凌个例,探讨重构人性观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
-
-
刘慧
-
-
摘要:
近年来,一些青少年儿童轻生事件、伤害事件引发社会尤其是教育工作者的高度关注。但长期以来,由于受“知识本位”教育观的主导,学科知识传递“独霸”学校教育主场,儿童的生死教育处于“缺席”状态;教师缺乏生命教育意识,还没有意识到童年期的生死观形成对人一生的影响,或忽视,或回避,或无法应对。面对现实问题,作为每日与儿童打交道的教师,需要明晰以下两个问题,以增进为儿童的生命健康成长尽心尽责的意识与能力。
-
-
王黛菲
-
-
摘要:
烧烫伤是曰常生活中高发的伤害事件,大多由热水、蒸气、火焰等高温造成人体组织损伤,其中2-6岁学龄前儿童的烧烫伤往往最为严重。当意外发生时,现场处理是否恰当,直接影响到伤口的愈合与恢复。我们先来看一个曰常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吧。顽皮的琛琛在自家院子里追小猫,迎头撞上提着两把刚冲好的热水瓶匆匆走来的妈妈,沸水顷刻间自琛琛右肩冲刷而下直淋到脚,惨叫声刹那间响彻整个院子。琛琛妈心痛如割,本能地将儿子身上的衣裤往下脱,不料竟扯下一块皮来。
-
-
-
-
-
次仁曲珍
-
-
摘要:
一、课题提出的背景:幼儿教育是我国启蒙教育的基础环节,安全教育作为幼儿教育中的关键,其一直都是幼儿教育事业中最重视的内容。然而,近年来屡次曝光的幼儿伤害事件,在让我们感到心痛的同时,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进一步加强幼儿安全意识培养,解决幼儿教育安全工作的不足刻不容缓。老师作为幼儿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指导者,其必须要发挥出自己的成长引导作用,给予幼儿正确的指导和帮助,让他们可以形成应有的安全意识,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实现幼儿安全教育目标。
-
-
-
-
-
张晓伟;
刘晓荣;
陈国良
- 《第四届全国灾害医学学术会议》
| 2007年
-
摘要:
本文作为一项大型研究的一部分,就美军事人员遭遇暴力事件、自然灾害或致伤致死的大型事故的概率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15,000多名由随机分层取样产生的美军忠愿者参与了此次调查。调查方式为邮寄问卷调查和定点问卷调查。调查显示:美军事人员在职期间遭遇各型伤害事件的概率为65%;在男性中概率最高的是目击致伤致死的人型事故,而在女性则为目击自然灾害;而作为受害者,患身心健康问题即创伤后应激障碍综合征(Post-TraumaticStress DisorderSymptoms, PTSD)的危险率是常人的两倍:而就军种来说,海军遭受创伤后发生创伤后应激障碍综合征(PTSD)的概率是相较最高的。
-
-
彭俊良
- 《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
| 2009年
-
摘要:
体育竞赛是一种对抗性极高的、从而极易造成运动员人身伤害的高风险群体活动。随着体育比赛、竞技活动的增多,这种致人伤害的潜在危险也随之增加。由此而引发的人身伤害到底应由谁来承担,便成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而关于体育竞赛中运动员的伤害赔偿问题,我国的《体育法》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行政部门也没有制定相关法规;而且国际上也缺乏相应的可资借鉴的完善的制度。本文通过探讨建立体育竞赛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意义,深入分析体育比赛中致人损害的各种具体的表现形态、责任归属,以及俱乐部的代位求偿权与独立求偿权,以期充分维护体育比赛中受到损害的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分散和降低体育竞赛的风险,鼓励体育竞赛参与者的积极性,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
-
彭俊良
- 《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
| 2009年
-
摘要:
体育竞赛是一种对抗性极高的、从而极易造成运动员人身伤害的高风险群体活动。随着体育比赛、竞技活动的增多,这种致人伤害的潜在危险也随之增加。由此而引发的人身伤害到底应由谁来承担,便成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而关于体育竞赛中运动员的伤害赔偿问题,我国的《体育法》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行政部门也没有制定相关法规;而且国际上也缺乏相应的可资借鉴的完善的制度。本文通过探讨建立体育竞赛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意义,深入分析体育比赛中致人损害的各种具体的表现形态、责任归属,以及俱乐部的代位求偿权与独立求偿权,以期充分维护体育比赛中受到损害的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分散和降低体育竞赛的风险,鼓励体育竞赛参与者的积极性,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
-
彭俊良
- 《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
| 2009年
-
摘要:
体育竞赛是一种对抗性极高的、从而极易造成运动员人身伤害的高风险群体活动。随着体育比赛、竞技活动的增多,这种致人伤害的潜在危险也随之增加。由此而引发的人身伤害到底应由谁来承担,便成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而关于体育竞赛中运动员的伤害赔偿问题,我国的《体育法》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行政部门也没有制定相关法规;而且国际上也缺乏相应的可资借鉴的完善的制度。本文通过探讨建立体育竞赛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意义,深入分析体育比赛中致人损害的各种具体的表现形态、责任归属,以及俱乐部的代位求偿权与独立求偿权,以期充分维护体育比赛中受到损害的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分散和降低体育竞赛的风险,鼓励体育竞赛参与者的积极性,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
-
彭俊良
- 《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
| 2009年
-
摘要:
体育竞赛是一种对抗性极高的、从而极易造成运动员人身伤害的高风险群体活动。随着体育比赛、竞技活动的增多,这种致人伤害的潜在危险也随之增加。由此而引发的人身伤害到底应由谁来承担,便成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而关于体育竞赛中运动员的伤害赔偿问题,我国的《体育法》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行政部门也没有制定相关法规;而且国际上也缺乏相应的可资借鉴的完善的制度。本文通过探讨建立体育竞赛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意义,深入分析体育比赛中致人损害的各种具体的表现形态、责任归属,以及俱乐部的代位求偿权与独立求偿权,以期充分维护体育比赛中受到损害的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分散和降低体育竞赛的风险,鼓励体育竞赛参与者的积极性,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
-
彭俊良
- 《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
| 2009年
-
摘要:
体育竞赛是一种对抗性极高的、从而极易造成运动员人身伤害的高风险群体活动。随着体育比赛、竞技活动的增多,这种致人伤害的潜在危险也随之增加。由此而引发的人身伤害到底应由谁来承担,便成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而关于体育竞赛中运动员的伤害赔偿问题,我国的《体育法》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行政部门也没有制定相关法规;而且国际上也缺乏相应的可资借鉴的完善的制度。本文通过探讨建立体育竞赛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意义,深入分析体育比赛中致人损害的各种具体的表现形态、责任归属,以及俱乐部的代位求偿权与独立求偿权,以期充分维护体育比赛中受到损害的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分散和降低体育竞赛的风险,鼓励体育竞赛参与者的积极性,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
-
彭俊良
- 《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
| 2009年
-
摘要:
体育竞赛是一种对抗性极高的、从而极易造成运动员人身伤害的高风险群体活动。随着体育比赛、竞技活动的增多,这种致人伤害的潜在危险也随之增加。由此而引发的人身伤害到底应由谁来承担,便成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而关于体育竞赛中运动员的伤害赔偿问题,我国的《体育法》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行政部门也没有制定相关法规;而且国际上也缺乏相应的可资借鉴的完善的制度。本文通过探讨建立体育竞赛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意义,深入分析体育比赛中致人损害的各种具体的表现形态、责任归属,以及俱乐部的代位求偿权与独立求偿权,以期充分维护体育比赛中受到损害的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分散和降低体育竞赛的风险,鼓励体育竞赛参与者的积极性,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