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想解决两个问题:(1)为什么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以及《哲学科学百科全书》中很少使用''正义''一词?(2)为什么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在''不法''的惩罚语境下探讨正义。针对第一个问题,作者以两个理由解释它。第一,黑格尔受到他所处时代关于法学概念的影响。在当时的时代中,与正义有密切关联的自然法理论已经衰弱,伴随着这一现象同时产生的是''自然法的实在化'',这一趋势始于法国《人权宣言》,直至康德与费希特将''法''与道德规范严格区分开。第二,黑格尔自身对近代自然法的看法比较复杂,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又由三点组成:(1)就语言上来说,''自然法''一词中的''自然''具有歧义性。(2)黑格尔认为,''自然法或哲学的法与实在法相区别,但它们并不彼此相互对立''。(3)黑格尔反对康德与费希特版本的自然法,认为只有思辨哲学才能为实在法提供理性的内在规范。第二个方面是黑格尔并未借助古典自然法资源探讨法与正义之间的可能矛盾。黑格尔对于正义问题的关心与他的另一批判相联系,此批判的对象是启蒙法学家对''惩罚''问题的看法。为了解释这一点,就不得不涉及本文所要回答的第二个问题,即为什么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从对''不法''的惩罚这一视角探讨正义。按照启蒙法学家(如Cesare Beccaria,Ernst Ferdinand Klein,Anselm Feuerbach)的看法,惩罚的目的或是为了心理威慑,或是为了灵魂改造,或是为了保护社会。与这些观点相对照,黑格尔反对从心理学、道德科学及社会学的视角探讨惩罚,而是主张从''客观的''角度探讨它。因此,在他看来,对不法的惩罚之真正目的并非在于恢复某种特定的受到侵害的权利,相反倒是在于恢复在其普遍性之中的自在之法:抽象法;而这种自在之法的恢复体现了具有反作用力的暴力的象征性形象的正义。因为法是自在的,所以我们可以说,这里的正义也是自在的,就此它不以国家为前提。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在黑格尔那里只存在一种法,一种正义。不过这种正义在现代世界中的实现具有三个特征:第一,虽然在形式方面而言,它与复仇相似,都是对作为否定的不法的第二种否定,但是它不是一种报复性的正义,而是一种惩罚性的正义。此惩罚的实施者是公共权力机关。第二,此机关并不具有政治或国家的属性。因此黑格尔在市民社会中探讨司法。对于他来说,司法是社会事务。第三,正义的''永恒的实体性原则''体现在公共舆论之中,对它的理解应被视为法律体系的一种规范性的封闭条款,这一条款必然会被不停地修正,但是它却构成了反对不法的一种具有弹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