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共服务是当前我们政府职能履行的薄弱环节。我国公共服务供给存在着总体水平偏低、严重非均等化和绩效较差的问题,但问题的根源是政府和市场的双重缺位,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失败。“市场化”≠“政府责任的退出”;“市场化”≠“盈利化”。公共服务的属性决定了政府应当承担责任,但这并不代表必须依靠政府直接雇佣人员和设施来生产这些服务,市场的引入不等于政府的退出,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安排应当从“政府 vs.市场”转变为“政府+市场”。一方面,我们仍然要坚持打破公共部门作为唯一提供者的垄断地位,积极引入多元化供给主体和供给模式;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明确公共服务市场是高度不完善的,政府在公共服务的立法、规划、投入和监管等方面仍然要切实履行其职责。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和生产制度安排都是多样的: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既包括了政府组织,也包括了非营利组织乃至营利组织;政府所能够应用的公共服务制度安排工具也是多样化的,包括直接提供、监管、合约购买、拨款、贷款担保、凭单制等,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安排生产,既要考虑公共服务本身的特性(如可竞争性、可测量性及政府的监管能力等),也要考虑政治、文化传统。